第1种观点: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知情同意权就是知情权和同意权的聚合。如果当事人对某事有知情同意权就是说当事人既要知道这件事情为何发生以及发生的后果,又有同意这件事情能不能去做的权利。“知情”的条件:1.医生动机和目的完全是为了病人的利益;2.有自主能力的病人有知情的自愿要求;3.医生向病人提供让其作出决定的有关病情的足够信息。“同意”的条件:1.病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2.即有同意或不同意的合法权利;3.病人对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知情同意权的三要素包括同意能力、同意形式、同意范围。即病人有自由选择的权利,有同意或不同意的合法权利,病人对作出明智的决定有充分的理解力。知情同意权患者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的同意,是患者自己决定权的重要体现。【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例如:知情同意权是有权知晓自己的病情,从而对医疗措施决定取舍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3种观点: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相对弱势地位。【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医疗机构应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做出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