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中国卫生部把干细胞的临床应用列为第三类技术管理,也就是说,进行临床应用的单位必须向卫生部报备,并得到卫生部的许可。卫生部允许3级以上医院进行干细胞的临床应用。但还没有更细的标准。目前,干细胞的临床应用或称干细胞疗法在中国可以算是合法的。不久,国家会对干细胞的临床应用逐步提出标准来进一步地规划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第四百六十七条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百六十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是违法的。法律依据:《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应的诊疗科目。(二)依法获得相关专业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三)具有较强的医疗、教学和科研综合能力,承担干细胞研究领域重大研究项目,且具有来源合法,相对稳定、充分的项目研究经费支持。(四)具备完整的干细胞质量控制条件、全面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体系和的干细胞临床研究质量保证部门;建立干细胞制剂质量受权人制度;具有完整的干细胞制剂制备和临床研究全过程质量管理及风险控制程序和相关文件(含质量管理手册、临床研究工作程序、标准操作规范和试验记录等);具有干细胞临床研究审计体系,包括具备资质的内审人员和内审、外审制度。(五)干细胞临床研究项目负责人和制剂质量受权人应当由机构主要负责人正式授权,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良好的科研信誉。主要研究人员经过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机构应当配置充足的具备资质的人力资源进行相应的干细胞临床研究,制定并实施干细胞临床研究人员培训计划,并对培训效果进行监测。(六)具有与所开展干细胞临床研究相适应的、由高水平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七)具有防范干细胞临床研究风险的管理机制和处理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唯一获得国家许可的造血干细胞是唯一一种治疗血液系统和免疫系统的疾病。这里提到的造血干细胞只能来自骨髓、周围血或脐带血。干细胞抗衰通过体外将干细胞直接定向分化为具有制造胶原蛋白等蛋白质和再生肌肤基底组织的成纤维细胞,借助微注射技术将多能活性干细胞注入面、颈、手部皮肤真皮层。多能活性干细胞发挥高能活性,分泌细胞活性物质,刺激皮肤成纤维细胞增殖,修复或替代受损皮肤细胞,促进胶原再生,逐渐抚平皱纹,加速细胞代谢,排出代谢废物,去除局部沉积色素。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干细胞国家认可的。干细胞在预防疾病、抵抗衰老、治疗难治性疾病(包括血液免疫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帕金森氏病、肿瘤等),这几个层面都将得到广泛应用,对人类的平均年龄、工作年限等各方面都会有跨时代的巨变。法律依据:《细胞治疗产品研究与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试行)》 二、范围 本指导原则所述的细胞治疗产品是指用于治疗人的疾病,来源、操作和临床试验过程符合伦理要求,按照药品管理相关法规进行研发和注册申报的人体来源的活细胞产品。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输血用的血液成分,已有规定的、未经体外处理的造血干细胞移植,生殖相关细胞,以及由细胞组成的组织、器官类产品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唯一获得国家许可的造血干细胞是唯一一种治疗血液系统和免疫系统的疾病。这里提到的造血干细胞只能来自骨髓、周围血或脐带血。干细胞抗衰通过体外将干细胞直接定向分化为具有制造胶原蛋白等蛋白质和再生肌肤基底组织的成纤维细胞,借助微注射技术将多能活性干细胞注入面、颈、手部皮肤真皮层。多能活性干细胞发挥高能活性,分泌细胞活性物质,刺激皮肤成纤维细胞增殖,修复或替代受损皮肤细胞,促进胶原再生,逐渐抚平皱纹,加速细胞代谢,排出代谢废物,去除局部沉积色素。法律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第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 设置申请书(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