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因债务纠纷引起的盗窃罪怎么判1、因债务纠纷引起的盗窃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事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二、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什么盗窃罪量刑标准金额具体是以下:1、1000元以上不满2500元的,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六个月或单处罚金;2、2500元以上不满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3、4000元以上不满7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4、7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
第3种观点: 因债务纠纷引起的盗窃行为,只要构成盗窃罪,就要按照法律规定定罪量刑。(1)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4)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的,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第1种观点: 王某欠刘某20000元钱已多年,虽经刘某多次催讨,但王某均以无钱偿还为由拒不偿还,2008年4月的一天,刘某又找到王某要其偿还欠款,但王某以该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隔天,刘某又到王某家中催讨欠款,但刘某进屋后见房内空无一人,刘某便来到王某的卧室,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15000元,便悉数拿走。行为人是否构成盗窃罪在审理过程中针对刘某如何定罪产生分歧。有意见认为,刘某在无奈的情况下采取的民事自助行为,虽然属于非法的行为,但不构成犯罪,可以适用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本文认为刘某构成盗窃罪。刘某趁王某家中无人之际,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刘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王某的人民币15000元,属数额巨大。虽然刘某与王某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但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因此刘某的行为应按盗窃罪论处。本案中刘某到王某家中,拿走现金15000元,虽然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但不能据此认定刘某拥有王某放置家中抽屉里的15000元,其在客观上表现为刘某秘密窃取了数额较大的他人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刘某应当认识到王某家中抽屉里的现金及财物应归他人所有,但因债务原因而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并占有他人的现金直至案发,据此完全可以认定刘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刘某的行为不属于自助行为,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且事后须及时提请有关当局处理。王某拖欠刘某的欠款问题,刘某完全可以采取起诉至的方式解决,而不应以法律否定的行为来对抗违法行为。因此刘某的“以偷索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2种观点: 案情:许某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经调解,许-应于2003年3月25日前清偿完毕。履行期限界满后,许未主动清偿,经陈某多次追索亦分文未得,陈遂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一天陈某路过许住处时,顺便进许某屋内欲要许某还钱,但陈进屋后房内空无一人。他便来到许的卧室,用室内的一把镙丝刀撬开一抽屉,发现里面放有人民币8500元,便悉数拿走。陈某回家后,当即将这一情况打电话告诉了的执行人员和许某,称用该款抵债。评析:对陈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一、陈某乘许家中无人之机,实施了秘密窃取的手段。二、陈某在客观上已非法占有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属数额较大。三、陈某和许某的债权债务纠纷已进入的执行程序,陈若发现许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能向报告,由执行人员予以扣押,而决不能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进行非法占有。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主要理由是:一、要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即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陈某在自己多次追索和多次执行未果的情况下,才出此下策,窃取了许某的人民币8500元,但其及时电告了许和的执行人员,说明用该款清偿许某的债务。陈某窃款后及时打电话说明情况的行为,足以说明陈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且其所窃款额并未超过其债权数额。二、盗窃罪侵害的犯罪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具体来说,就是盗窃行为人的行为会给被害人(失主)造成财产损失。而就本案而言,许某所欠陈某人民币10000元分文未给,许对陈负有法定给付义务。陈某所窃款项用于抵偿许的债务后,许的债务数额减少至1500元,对许来说,亦即已偿还陈8500元,陈的窃取行为未给许造成分毫损失,许的财产所有权没有受到任何侵害。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当然,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并不意味着具有合法性,相反,其违法性是肯定的,应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浏览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盗窃罪的共犯,该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帮助故意是指帮助他人(主要指实行犯)犯罪的故意。帮助犯在其主观上具有双重的心理状态。该行为可以视作以实际行动与被告人达成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帮助行为是指为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创造便利条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