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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有权利要求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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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诉中专家辅助人不需要回避。法庭审判时,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设置是为了帮助一方说明问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说明了,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侦查、检查活动中,专家辅助人是为了帮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义务,此时适用关于鉴定人的回避规定,需要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是否应该对专家实行回避制度?民诉中专家辅助人不需要回避。法庭审判时,专家辅助人不适用回避制度,其设置是为了帮助一方说明问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也说明了,专家辅助人不具有中立地位;在侦查、检查活动中,专家辅助人是为了帮助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查明案情,有居于中立地位的义务,此时适用关于鉴定人的回避规定,需要回避。二、书是否必须有鉴定专家的签字才生效,没有专家签字,只有医学会的盖章是否有效需要签字。《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了“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五)明确的鉴定结论;(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第1种观点: 一、哪些人有权利提出回避1.当事人,1997年以前当事人专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以后称被告人。2.被害人,1997年以前被害人的地位相当于证人,不属于当事人。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被害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许多刑事犯罪都会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遭到损失的人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往往由刑事法庭附带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多数情况下就是被害人,但也有时候不是。如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已经死亡,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4.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多数情况是刑事被告人,但也有时候不是。如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的人只能起诉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赔偿。出租汽车肇事,死者家属起诉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赔偿。法定代理人。以上四种人有权利要求办案的、检察官、法官、员、翻译、鉴定人回避。以上四种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行使申请回避权时,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行使行使要求回避权。二、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回避,是指人民审判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时,退出该案的审理。

第2种观点: 有权申请回避的主体有审判人员、当事人。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或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3种观点: 什么人有权利要求回避1.当事人,1997年以前当事人专指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称犯罪嫌疑人,在起诉以后称被告人。2.被害人,1997年以前被害人的地位相当于证人,不属于当事人。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将被害人列入当事人。被害人有要求回避的权利。3.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许多刑事犯罪都会给他人带来经济损失,遭到损失的人要求经济赔偿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这种民事诉讼往往由刑事法庭附带审理。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多数情况下就是被害人,但也有时候不是。如故意杀人罪,被害人已经死亡,死者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4.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多数情况是刑事被告人,但也有时候不是。如未成年人犯罪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受损失的人只能起诉未成年人的父母要求赔偿。出租汽车肇事,死者家属起诉出租汽车公司要求赔偿。法定代理人。以上四种人有权利要求办案的、检察官、法官、员、翻译、鉴定人回避。以上四种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不能行使申请回避权时,他们的监护人可以代理他们行使行使要求回避权。以前的《刑事诉讼法》存在一个漏洞,以上四种人有要求回避权,但他们不知道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怎么提出回避要求。权利等于虚设。他们依靠律师保护他们的权利。律师却没有要求回避权。在一起盗窃案中,辩护律师发现检察官是被害人(汽车失主)的侄女,与被害人有私下接触,当庭要求检察官回避。法官回答:“被害人没有要求回避权。”律师让被告人申请回避。法官问:“你为什么申请检察官回避呀?”被告人说:“我也不知道,律师教给我的。”当庭闹的很尴尬。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从此,律师有了要求回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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