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天津摇号申请流程: 首先要具备天津小客车摇号资格,也就是需要具备天津本市户口或者满足 社保 缴纳年限等相关要求,才可以具备摇号资格。摇号需要到天津市小客车管理信息系统注册个人账号,完成相关信息填写并且审核通过后,就可以在该系统参加摇号了。天津小客车摇号是每月的25号进行,如果赶上周六日或者 法定节假日 会延后至工作日进行。需要参与摇号用户提前按照规定填写摇号申请。如果没有摇中,需要每3个月在系统中确认一下继续参与摇号即可。如果中签后,按照要求到相关部门领取号牌。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 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市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 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法律客观:《天津市小客车总量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以下规则之一确定:1、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2、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3种观点: 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实行多校划片的区可根据学生入学志愿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入学。对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学生直接入学。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初中,采取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学生入学。随机派位工作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邀请、政协委员和家长代表等进行全程监督,确保过程规范严谨、公开透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可以给予适当支持。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律师分析:家长在网上报名后,如报名人数(分类计划,下同)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招生计划全部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一是各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软件;二是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三是电脑随机录取全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全程录像;五是电脑随机录取结束,结果及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并导入“入学报名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摇号入学:小升初升学不看考试成绩,摇号全凭运气,“听天由命”,差生有可能分到名校,学霸有可能分到普通中。法律依据:《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家长在网上报名后,如报名人数(分类计划,下同)小于或等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录取;如报名人数大于招生计划数的,招生计划全部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电脑随机录取。本市将采取多种措施保障电脑随机录取的公正公平。一是各区使用全市统一的电脑随机录取软件;二是鼓励各区在电脑随机录取过程中引入公证机构参与;三是电脑随机录取全过程向市、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实施电脑随机录取全程录像;五是电脑随机录取结束,结果及时由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公布,并导入“入学报名系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