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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决定作出前是否停止参与案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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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第一次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二、人民第一次作出了是否回避的决定,而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员、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是程序正义的应有之义,其法理意义在于通过‘作茧自缚’式的时空隔离,恣意将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最大限度地排除”。诉讼制度的价值目标是通过程序公正解决纠纷、实现社会正义,回避制度即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它是自然公正原则在现代法中的引申,对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意义。作为裁判之当然延伸的执行,其对公正主要是程序公正的客观要求构成了回避制度的基础,这是执行权之司法权特性的必然要求。另外,执行权的行政权特性并不排斥执行中的回避制度,行政处罚这一典型具体行政行为中罚执分离的要求也说明,行政权实现过程中对回避制度乃至程序正义的要求。法律依据:《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员、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2种观点: 一、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1)本次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2)与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的,需要回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案件的审判人员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是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2、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3、审判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件的证人的;4、审判人员与本案件的辩护人是配偶关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也应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种观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审判长回避是否要院长亲自向当事人宣布?审判长的回避是由院长亲自向当事人宣布。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三、刑事诉讼回避的问题刑事诉讼中应当进行回避的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院长决定: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检察长决定:检察人员、员、聘请或者指派的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侦查机关负责人决定:侦查人员及由其指派或聘请的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审委会决定院长回避。检委会决定检察长或者侦查机关负责人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2种观点: 一、回避的法定情形有哪些1、回避的法定情形如下:(1)本次案件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2)与本次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3)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影响审判公正的关系的,需要回避。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二、申请回避的法律规定有哪些1、案件的审判人员是本案件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是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2、审判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或者审判人员的近亲属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也应当申请回避;3、审判人员曾经担任过本案件的证人的;4、审判人员与本案件的辩护人是配偶关系、亲兄弟姐妹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也应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第3种观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一、办案人员回避制度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二、审判长回避是否要院长亲自向当事人宣布?审判长的回避是由院长亲自向当事人宣布。法律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三、刑事诉讼回避的问题刑事诉讼中应当进行回避的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需要看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一、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第一次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二、人民第一次作出了是否回避的决定,而被申请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的,在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治安案件调查人不应停止调查案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一条 人民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民的回避,由其所属地机关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的机关决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人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若是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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