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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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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依其职权采取强制手段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项权利或强制履行某项义务的处置行为。一般是对尚未査清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之前而采取的一种程序上的处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2种观点: 一、解除行政强制措施还要罚款吗对违法人员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要不要处罚款,依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经调查行政违法事实清楚的,可以作出罚款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三十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之前,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进行审核。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行政处罚执行程序有三个主要内容:一是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的制度,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能自行收缴罚款,而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收缴的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这一制度也有例外,在存在以下情况时可以当场收缴罚款:(1)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二是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对于收缴的罚款必须全部上交财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返还这些款项的全部或部分。三是强制执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对在法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采取以下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的惩罚,而 行政强制 执行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1种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其都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二者是相互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会不导致行政处罚违法,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的。一、酒驾行政处罚时效规定多久能消除不会被消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行政处罚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另外机关是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的。《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派出所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行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起诉:(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3)认为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三、治安拘留是否可以保释治安拘留不可以保释。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保释的法律术语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但是,行政拘留期间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申请。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机关对于违反了行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强制执行也是一项重要的行政行为,它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为了保证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 进行,对不履行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科以行政义务 的相对方依法采取各种强制手段,以迫使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或履行行政义务的行为。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二者有着某种承接关系,但二者仍有明显的区别: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 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 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 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依行政机关 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3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这二者属于并列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一、人身自由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2、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专指机关)依法对违反行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因此法律对它的设定及实施条件和程序均有严格的规定。行政拘留裁决权属于县级以上机关;期限一般为10日以内,较重的不超过15日;行政拘留决定宣告后,在申请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被处罚的人及其亲属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可申请行政主体暂缓执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具有临时性行政强制措施都有临时性。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因此,从定义可以看出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暂时性控制,具有临时性。三、给个警告一定是一定是书面的吗?我国行政处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等,其中的警告属于申诫罚。警告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严肃告诫的一种处罚,属于申诫罚的一种。申诫罚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人提出的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一般来说,申诫罚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1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的区别:1、性质不同:(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2、目的不同:(1)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1)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4、适用的频率不同:(1)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1)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只能判决撤消;(2)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2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3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2、目的不同:(1)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1)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4、适用的频率不同:(1)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1)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只能判决撤消;(2)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1种观点: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论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是行政处罚其都是一种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二者是相互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会不导致行政处罚违法,要依据具体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的。一、酒驾行政处罚时效规定多久能消除不会被消除。不论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只要机关处理后,都要作为案件档案留存。为了保存案件材料,以备上级核查和备案;二是为了给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处理人和办案人在对该案进行复核时有案可查。为了确保将来被处理人再次出现违法甚至犯罪时,作为其曾经的经历,作为处理的参考依据。所以,行政处罚记录是不会被消除的。行政处罚的处罚记录,当地机关都会将相关档案、信息进行保存的。但记录不是对任何人都开放的,只有司法机关或者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报请有权机关审批后,记录才对外提供。另外机关是不对普通单位或个人提供查询业务的。《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二、派出所哪些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有关行律、法规的规定,对机关的下列行政行为,有关公民或法人如果不服,都可以向起诉:(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如治安收容,扣押财物,限期整改火险隐患等。(3)认为机关侵犯其合法经营权的,如违法擅自吊销旅馆、舞厅营业执照等。三、治安拘留是否可以保释治安拘留不可以保释。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属行政案件范畴。保释的法律术语是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所以不能运用到行政案件中使用。但是,行政拘留期间因法定原因可以提出请假出所申请。治安拘留是行政处罚之一,也称为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机关对于违反了行律规范的公民,所作出的在短期内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措施。其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是公民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也是行政处罚中最为严厉的处罚之一。我国的行政拘留,主要为治安拘留。由于它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法律对这一处罚的规定也是严格的,只有机关才能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无权实施。拘留地点为治安拘留所。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2种观点: 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强制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一、保存证据是否是行政强制措施1、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等情形进行的暂时性控制行为。因此证据保存属于行政强制措施。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3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有公民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而行政处罚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暂扣许可证件、行政拘留等。一、新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怎样的我国《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包括: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二、行政拘留期间的复议有效吗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三、什么属于行政诉讼赔偿范围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的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派费用的9)其他违法行为造成财产损害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一)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1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有的区别:1、性质不同:(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2、目的不同:(1)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1)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4、适用的频率不同:(1)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1)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只能判决撤消;(2)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2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区别:一、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利的最终处分,如没收财产之所以是行政处罚,因为它是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最终剥夺即处分;而行政强制措施是对相对利(特别是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一种临时,如查封财物之所以是行政强制措施,因为它不是对该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处分,而仅是在短期内对该财物使用权和处分权的临时。二、行政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法为前提;行政强制措施不是一种行政制裁行为,因而与行政相对人的行为是否违法没有必然联系。它可以针对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也可针对相对人的合法行为。三、行政强制措施是一种中间行为,它是为保证最终行政行为的作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措施,它没有到达对事件最终处理的状态。如扣押财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终的目的,它是为保证尔后行政处理决定的最终作出和执行所采取的临时措施。行政处罚则是一种最终行政行为。它的作出,表明该行政违法案件已被处理。如没收财物,它表达了行政主体对该财物的最终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3种观点: 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的区别:1、性质不同:(1)行政处罚是对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后制裁,是一种最终的处理结果,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改变;(2)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它既不是最终的处理行为,也不是制裁,适用过程中只要达到行政目的,行政强制措施即可解除。2、目的不同:(1)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以教育其遵守法律;(2)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或继续,以及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3、法律后果不同:(1)行政处罚是为最终制裁相对方的违法行为,因而在处罚内容上主要表现为课以或增加相对方的义务;(2)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是为了保障行政执法的目的得以实现,其本身不给相对方课以或增加义务。4、适用的频率不同:(1)行政处罚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一事一罚或一次性处罚,不能对同一事多次进行处罚;(2)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适用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同一相对方持续适用,直至达到行政目的。5、诉讼结果不完全相同:(1)行政强制措施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诉讼中对违法或适用不当的,人民只能判决撤消;(2)部分行政处罚行为是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对其中显失公正的,人民可以判决变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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