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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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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批准。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登记造册,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由工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实施封井或者回填;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将其封井或者回填情况告知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无法确定所有权人或者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实施封井或者回填,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应当组织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公布名录,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取水范围。禁止在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禁止抽取难以更新的地下水用于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建设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应当对取水和回灌进行计量,实行同一含水层等量取水和回灌,不得对地下水造成污染。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取水和回灌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已建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第五十二条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疏干排水量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公布。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应当优先利用,无法利用的应当达标排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对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并报本级批准。除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外,不得动用地下水储备。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下水管理,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下水,是指赋存于地表以下的水。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

第1种观点: 律师解答:水资源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之一,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为了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措施,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和任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部门和地方,建立全面、科学、可持续的水资源管理体系,落实水资源优先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并实施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调度和保护制度,推行水资源优先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原则。

第2种观点: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并实施于2002年。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国家厉行节约用水,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各级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规规定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八十二条 本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可开采量和地表水水资源状况,制定并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下水调查、监测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下水管理负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控制开采量、防治污染等措施,维持地下水合理水位,保护地下水水质。法律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七条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情况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考核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地下水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对在节约、保护和管理地下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九条 国家加强对地下水节约和保护的宣传教育,鼓励、支持地下水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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