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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村饮用水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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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费按缴纳义务人的用水量计征。用水量按下列方式核定:1、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2、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地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价格、财政和排水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批准后执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暂时未达到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水平的,应当逐步调整到位。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共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公共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征缴入库。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参考了《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鼓励各地区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村水费的收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实行分类计价。生活用水价格按保本微利、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不超过基本水量的,按标准水价计收;超过基本水量部分,可以实行阶梯水价。生产用水价格按市场调节机制计收。农村饮用水供水设施供水价格达不到供水成本,造成经营困难的,县级应当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单位给予补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法律依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条 根据国家经济以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他用水。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农业灌溉水费征收管理办法包括为探索建立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农业节水,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完善农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上级有关精神,制定我县农业水费收缴、管理、使用办法。采用“超用加价”的农业水价改革模式,即:农业灌溉用水超水权加价收缴水费,低于灌溉用水定额进行节水奖励。加价标准。农业用水在水权额度内按照现行农业水价计收,收支渠道不变;超过水权额度在现行农业水价基础上加价0.10元/ m,即加价水价;超过用水限额的,在加价0.1元/m³的基础上加征水资源税,水资源税征收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支持保护体系,采取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金融支持等措施,从资金投入、科研与技术推广、教育培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市场信息、质量标准、检验检疫、社会化服务以及灾害救助等方面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在不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条约相抵触的情况下,国家对农民实施收入支持,具体办法由制定。第三十 国家逐步提高农业投入的总体水平。和县级以上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总投入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其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各级在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各项用于农业的资金应当主要用于: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健全动植物检疫、防疫体系,加强动物疫病和植物病、虫、杂草、鼠害防治;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检测监督体系、农产品市场及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农业科研教育、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培训;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扶持贫困地区发展;保障农民收入水平等。县级以上各级财政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田水利的农业基本建设投入应当统筹安排,协调增长。国家为加快西部开发,增加对西部地区农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1种观点: 国家规定农村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具体如下: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乱收水费怎么办向水务部门投诉,或者打12388举报电话向监察局投诉。方法一:到当地的自来水公司进行投诉,可拨打电话和前往,说明投诉原因 ,协商解决处理。方法二:如果自来水公司处理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可到其主管单位投诉,比如住建局。方法三:可直接在领导信箱和留言板进行留言投诉,在百度在输入市名称+信箱,要注明本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调查和回复。一般领导信箱和留言板都有专门人员交相关部门限期解决并符合,只要诉求合理合法,效果较佳。因为电费电价属于物价局核定的,如果认为不合理可以向物价局提出意见。如果是收费人员在核定价格外乱收,就可以向当地物价部门或12315或电力部门反映投诉。不交水费怎么办1、对待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农村自然水费的,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农户限期缴纳。2、逾期不缴纳的,从农户其他补贴中依法扣除,农户故意不交农村自然水费,就可以依法从秸秆还田的补贴中扣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九条??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2种观点: 国家规定农村水费收费标准为每吨2元。具体如下:1、居民生活用水:2.80元/立方米;2、行政事业用水:3.90元/立方米;3、工商业用水:4.10元/立方米;4、宾馆、饭店、餐饮业等用水:4.60元/立方米;5、洗浴业用水:60元/立方米;6、洗车业、纯净水用水:40元/立方米;7、农赔水:0.60元/立方米。阶梯水价是对使用自来水,实行分类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的俗称。阶梯水价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拓展了水价上调的空间,增强了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避免了水资源的浪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3种观点: 居民生活用水将由0.7元/吨上涨为0.9元/吨;行政事业用水将由0.7元/吨调整为1元/吨;工业用水将由1元/吨调整为1.3元/吨;经营服务用水将由1.15元/吨调整为1.70元/吨;工业一次用水由0.4元/调整为0.5元/吨;工业二次用水由0.6元/吨调整为0.75元/吨。特种行业的水费上涨了100%,是这次水价调整中涨幅最大的,由原来的2元/吨上涨为4元/吨。污水处理费也分别上涨了0.1元,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由0.2元/吨上涨到0.3元/吨;其它污水处理费由0.35元/吨上涨为0.45元/吨。兰州市物价局在依法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出台了兰州市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日前,省物价局已对水价调整一事做出批复:居民生活类用水每吨上调0.2元,污水处理费每吨上调0.1元。由于两项费用是一起收取的,因此,居民每吨用水实际比原来将多缴0.3元,届时,居民生活用水的实际支出将由现在0.9元/吨上调到1.2元/顿。水费所需征收的种类1、居民生活用水;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3、工业用水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特种行业用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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