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相关规定,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了该办法。甘肃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依据:《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条 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资源条件,依据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水资源综合规划、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确定市州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确定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确定所辖县市区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行业用水定额核定取水单位许可水量。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参考了《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鼓励各地区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法律依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污水处理费是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并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的资金。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第五条 鼓励各地区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共同参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合理分担风险,实现权益融合,加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第六条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