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免赔额,医保的报销只有在超过规定的起付线才能予以报销。一般来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在先扣除个人的自付费用后,其数额在起付线以上的才可以报销。二、自付部分,也叫个人自付,指在报销范围内但需要个人承担一部分的费用(对于符合社保用药范围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社保报销后剩余的部分由个人自付的一部分,比如费用清单中打印“乙”就是乙类药按比例自付)。三、自费项目,指不列入基本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之外的药品费用;使用了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不予支付部分诊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标准部分的医疗费用;以及规定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设施发生的费用。说白了就是进口药、自费药或者自费的医疗项目。四、最高赔付,医保报销是有封顶线的,超过封顶线的部分不能报销,封顶线根据各地医保来制定。上图中还未达到最高赔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1种观点: 医院原件是医院门诊购药与诊疗的结算单,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医院的收费专用票据可以理解就是“”。上面有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部监制),可以作为报销的合法有效的凭据。以上适用于公立非盈利性医院。医院开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3、银行开户许可证4、组织机构代码证5、公司办公电话6、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以上资料复印件要清晰,要求当期已年审。7、开普通的客户,请提供1至5项;8、开专用的客户,请提供1至6项。法律依据:《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条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监制章。全国统一监制章的式样和版面印刷的要求,由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监制章。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2种观点: 医院开的流程如下:1、门诊大厅挂号,告诉工作人员你要挂什么科,看什么号(主治,副教授还是教授)。有些医院第一次就诊需花一块钱买一张门诊卡,以后每次看病都刷卡挂号。2、在病历本上写好病人的名字性别年龄,拿着挂好的号子去找该科的门诊,将本子和号子交给导诊台的护士要她给你排队。等排到你的时候护士会指示你应该进哪个房间就诊。3、进房间后和医生对话,医生如果认为你要做检查,就会给你开检查单。拿着你的所有单子,去收费的地方划价缴费。4、缴费完毕后执和检查单排队检查。检查完后应等待结果出来。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总而言之,医院门诊需要在看病缴费完后之后,到医院挂号处开具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四条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管理工作。
第3种观点: 医院没有。医院的收费专用票据可以理解就是“”。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收据才是收付款凭证,只能证明业务发生了,不能证明款项是否收付。是指经济活动中,由出售方向购买方签发的文本,内容包括向购买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名称、质量、协议价格。除了预付款以外,必须具备的要素是根据议定条件由购买方向出售方付款,必须包含日期和数量,是会计账务的重要凭证。中国会计制度规定有效的购买产品或服务的称为税务。部门收费、征款的凭证各个时期和不同收费征款项目称呼不一样,但多被统称为行政事业收费收款收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需要领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领购簿。单位和个人领购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第十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领购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按期缴销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收取保证金应当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