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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可以作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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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如何作废1、如何作废情况如下:(1)用票单位和个人开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者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2)开具时发生错误、误填等情况需要重开的,可以在原上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同时,如果专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的,也应该按填写有误办理;(3)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需要注意的是,开具专用填写有误的,应当另行开具,并在误填的专用上注明“误填作废”四个字。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是的主管机关,负责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的管理办法由规定。二、如何查辨真伪1、进入“国家税务总局全国查询平台”;2、“首次查验请点此安装根证书”;3、安装根证书,安装完成后,再次打开查验平台,输入相关信息即可查询。

第2种观点: 当月的,如果不认证,开错后可以直接选择作废,已经认证的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跨月的即使不认证,也不能直接作废了,只能选择冲红。

第3种观点: 一、跨月作废规定有哪些1、跨月作废规定如下:(1)如果是普通,跨月不得作废;(2)、跨月的是无法在系统进行作废,只能做红冲,可在联次齐全或者取得对方有效证明的情况下,直接在税控系统上开具红字进行冲减。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填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第二十七条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第二十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二、跨月处理方法跨月处理方法如下:1、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5、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通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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