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连带责任是可以追偿。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可以向原审人民请求行使追偿权。原审人民应当裁定主债务人或其他连带责任人偿还。此裁定不允许上诉,但可复议一次。如果生效法律文书中,对各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份额没有确定的,连带责任人对外偿还债务后向其它连带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应当向人民另行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1种观点: 一、保证人追偿权成立要件及其行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行使追偿权。按照民法规定及其法理,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须充分具备如下要件:第一,保证人有清偿被保证债务的保证行为。保证人在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前,对债务人有未来追偿权,保证人以清偿债务、提存、抵销等方法代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之后,保证人的未来追偿权转化为既得追偿权。因此,债务人自己清偿其债务,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保证人努力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同样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但债权人将保证人担保债权赠予保证人从而免除债务人债务时,保证人则取得代位权,有向债务人追索的权利,这种情形我们可以看成是保证关系的消灭,产生债权移转的情形,也可以视为保证行为,取得追偿权。第二,保证人的清偿行为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责任得以免除。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清偿责任,因保证人的清偿行为部分或全部消灭的,保证人在清偿范围内可行使追偿权。但实践中也会出现如下情形,保证人关于清偿担保债权的财产在履行过程意外损毁灭失;保证人因不知债务人已为清偿而向债权人重复清偿,其清偿行为与被保证债务的消灭也无联系,或反之,保证人已代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人的债务,但债务人不知道又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等情形,此时保证人的追偿权又该如何认定呢?第一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发生保证人追偿权,因被保证债权仍然存在,债务人的债务尚未消灭,保证人的损失只有在保证人与债务人存在委托关系的情形下,依委托法律制度规定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第二种情形应视债务人在清偿后是否怠于通知保证人已为清偿,因债务人有未能及时通知之过错存在,保证人有追偿权;第三种情形下,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但如存在怠于通知债务人的过错,导致债务人再为履行,保证人虽因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其行为不是使保证债务消灭的原因,则可能丧失追偿权,只能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受领请求权。第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无过失。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如有过失,在债务人因其过失清偿行为所损失的利益范围,不仅非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非清偿行为的保证人无追偿权,而且基于债务人的委托而为的清偿行为的保证人也无追偿权。二、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求偿权问题。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连带共同保证是各保证人约定均对全部主债务承担担保义务或者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约定所承担保证份额的共同保证。,根据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及其相互关系不同,共同保证又分为按份共同保证与连带共同保证两种基本形态。此种共同保证之涵义,应属广义。也有的学者将数人对同一债务所提供的保证称为数人保证,其中,各保证人依照约定的份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按份保证;而各保证人对所保证之债务的履行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方为共同保证。也即是说,共同保证仅指有连带责任的数人保证。,(一)保证人关系不一样,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二)保证人额人数不一样,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三)保证性质不同,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四)连带关系不一样,连带共同保证表明的是共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不表明债务人和共同保证人之间是否具有连带关系;连带责任保证表明的是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的连带关系。,阅读了上文的内容之后相信大家应该对此相关的问题都有所了解了吧。由上文可以得知,对于共同保证的债务,按照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对于保证份额未进行约定,那么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