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起诉离婚时,申请保全财产需提交以下材料:(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4)申请保全财产的具体线索。(5)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纠纷的证明材料。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种观点: 目前,财产保全只针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不针对诉讼第三人。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三点提示(一)有关财产保全费的风险提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会建议委托人为便于执行或者为了给对方施压,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而接下来进行的财产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能满足甚至远远低于申请保全金额;将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一种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财产线索,导致实际保全财产金额低于申请财产保全额的,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因此,在律师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建议时,应一并对进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前风险提示,而财产保全又进行得不尽如人意,律师遭到委托人的责问甚至投诉是很容易预见的。(二)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93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尽量作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这样更快,更突然,效果更好。其实,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十分严格,处理十分慎重,不像《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那么容易。通常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因为各个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有的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受理财产保全后,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也有差异,有的是立案庭,有的则是执行庭。裁定作出后,执行该裁定的机构也可能是立案庭,也可能是执行庭。只有询问清楚,才能更好地准备担保,把握进行,更好地配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各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问题上有区别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在立案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文件转递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何时转递财产保全文件,何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这是代理律师必须关注的。因为保全文件的转递和仲裁答辩通知的送达,孰先孰后,事关保全的效果和对被申请人心理的影响。举个例子,XX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坚持将对的财产保全文件、对原告的案件受理通知和对被告的答辩通知同时送达。这无异在客观上影响了财产保全的效果。而XX仲裁委员会则要灵活得多。因为XX仲裁委员会立案庭有十个工作日的合理处理案件的期限,所以财产保全文件可以早于答辩通知现行转递。建议代理律师或仲裁申请人在仲裁案件立案前事先询问清楚财产保全文件的处理方式。这样有助于把握仲裁及保全程序的节奏。第三人不被允许参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因为有可能妨碍诉讼的完成,财产保全是针对有争议的财产或一方的财产进行的临时举措,不进行保全当事人可能会受到新的侵害。但是递交这个申请还是应当谨慎决定,不仅影响自己要缴纳的费用,而且还会影响对方的日常生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保全是否可以查封第三人的财产取决于第三人的财产是否与案件有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都是在保全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财产与本案有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时侯是可以对其进行查封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三、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目前,财产保全只针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不针对诉讼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离婚案件中,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是可以对共同财产或者其中的一部分财产提出保全申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不信任对方,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等一系列问题时,在情况紧急、迫在眉睫时,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受理离婚案件的,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的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根据他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对争议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以保证判决的顺利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离婚诉讼中被告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因为法律规定了,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在紧急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的。离婚财产保全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或者支付担保。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以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为限。离婚前,当事人应当向财产所在地人民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