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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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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投资关系就是各个投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主要的特点就是投资主体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借贷关系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实现了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利息明确固定;民间借贷行为系实践行为、单务行为。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财资投入主体的地位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可以直接或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经营,享有事项决定权、享受利益分配,承担足额出资义务;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仅是借款人的债权人,只享有请求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权利,别无其他权利义务。第二,财资投入的风险承担上,投资关系中出资主体需要承担企业经营管理中产生的风险,一旦出现亏损,将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比例分担损失;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经营管理等风险与出借人无关,出借人只需承担借款人未按时还本付息的风险。第三,财资投入的后果上,投资关系中资金一旦投入不能随意撤销,资金收回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如企业减资程序、企业清算解散程序等);借贷关系中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后,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第四,财资投入后的收益上,投资关系中收益的多寡由企业的利润决定,出资主体按照约定的比例或投资比例分取收益;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只能按照约定的利率取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顾名思义,就是以投资作为外在表现形式(如签订投资协议),实质形成借贷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相关知识《民间借贷规定》施行之前,依据借贷的主体不同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属于自然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的,为有效合同。利息部分的裁判为尊重双方之间的约定,但是约定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超出部分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明的,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做出上述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最高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最高院《关于人民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失效)》第六条之规定。第二种情形,属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本金予以返还,利息部分的裁判为按照双方约定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予以收缴。做上述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有最高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最高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企业间借贷问题的答复》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失效)》。随着《民间借贷规定》的颁布施行,企业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为有效合同。对于利息部分的裁判,同样是将涉案协议中约定的保底收益认定为对利息的约定,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支持;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人民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做上述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民间借贷规定》第十一、二十五及二十六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非法集资是指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的行为。二、民间借贷是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对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个人向30人以上吸收存款;单位向150人以上吸收存款。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属于非法集资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3种观点: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了;(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实践已充分表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从根本上损害了群众利益,给经济生活和社会安定造成了严重危害。按照(1998)第247号令第1规定,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这是因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本身是违法行为,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也是不合法的,参与者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受国家法律保护。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2)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借贷时出借人应注意什么在借贷实践中,往往有些借款人筹集资金是为了非法经营或用于其他非法活动,而有的出借人牟利心切,未注意审查借款人借款的用途,或有的明知其借款是为其非法活动提供资金的仍盲目出借。殊不知,如违法事实经司法机关查实,可依法没收出借的款项,并可对违法借贷的双方处于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如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是用于非法活动的),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对出借人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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