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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尽赡养义务能否继承遗产,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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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据:一、《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属于遗弃,原则上丧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属于遗弃,原则上丧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属于遗弃,原则上丧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3种观点: 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人不尽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注:民法典将于2020年1月1日生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未尽抚养义务需要看具体的情况,构不构成遗弃,构成遗弃的话,是不可以继承的。以下继承人无权继承:(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民法典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尽赡养义务的子女也是有继承权的,只要是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其有能力赡养而不赡养,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则上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属于遗弃,原则上丧失继承权,但其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子女有继承权。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2种观点: 一、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是什么1、民法典关于继承的规定如下:(1)首先是由第一顺序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的前提下第二顺序继承;(2)首先是妻子、子女、父母;(3)其次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第一千一百二十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二、遗产法定继承顺序及比例是什么1、继承的顺序是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2、同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平等分配遗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每个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嘱签署人在物化自己遗愿、安排财产继承方面享有自主权利,但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在遗嘱继承中,法律规定了遗嘱签署人和继承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需要了解清楚。遗嘱签署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具有完全的自主权,可以制定遗嘱;可以变更、撤销遗嘱;需要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有效性,遵循遗嘱签署的民事权利义务,对嗣行继承人、遗赠受益人给予合理的安排。遗嘱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享有通过遗嘱继承财产的权利;需遵守遗嘱的内容,不得随意变更;尽早采取法律措施,如果对遗嘱有异议的话,及时向进行申请或者提起诉讼;如遗嘱产生问题,需尊重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七百三十三条 遗嘱应当写明签署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签署地点、日期、遗嘱的内容等。具有签署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证明遗嘱不真实的,推定为真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十三条 遗嘱确定的继承人应当按照遗嘱证领遗产。遗产务必经过清点。继承人可以不接受自己继承的财产,并有权顺位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没有继承权。以上是遗嘱继承相关的法律分析和法律依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所谓遗嘱,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方式对自己的财产预作处分,并在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公民不仅可以通过设定遗嘱的方式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而且还可以取消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把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遗嘱自由的同时,对遗嘱自由又作出了一些性的规定,比如: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由此可见,公民立遗嘱时不能剥夺法定继承人中无生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否则,该遗嘱无效。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生活能力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依法律规定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必要时,还可以适当多分一部分遗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种观点: 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在民法典中的判定及其法律地位。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继子女未成年、继父母承担抚养费用、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继父母与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可分为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与直系姻亲关系。法律分析一、民法典中如何判定继父子之间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司法实践,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可以认定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抚养关系:(一)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属未成年人要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须属未成年人。现实生活中,有的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可生活,在法律层面上,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再具有抚养义务。即使继父母在生活上仍对其照料或资助,也不会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二)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是认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关键。现实生活中,存在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由生父母承担的情况,如果继父母不负担继子女的抚养教育费用,即使生活在一起,也不宜认定他们之间存在抚养关系。(三)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不论继父母与继子女是否生活在一起,只要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抚养费用,照料、教育和保护继子女,且持续时间足够长,并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就应认定存在继父母子女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二、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地位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结语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生父母再婚并不意味着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自动形成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当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用、持续时间足够长,并且继子女属未成年人时,才能认定存在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可分为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和直系姻亲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其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规定,享有继承权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3种观点: 有抚养关系不一定就能继承。比如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其他非抚养关系的人继承遗产,则有抚养关系的人不能继承该遗产。此外,如果有抚养关系的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则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延伸内容】抚养权纠纷起诉需要哪些材料1 、起诉状原件2、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经常居住地证明:人口信息科出具在有效期内的居住证办理信息;或由居委会或派出所出具的居住证明,证明当事人从某年某月某口至今一直居住在江门市江海区某地,已居住满一年子女的出生证明或DNA鉴定报告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特别提醒:请求变更、追索抚养费的,请以子女一方为原告,列明法定代理人3、当事人的委托代理材料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请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及相应权限原告为涉外、涉港澳台主体,或原告代理人为公民代理人时,须提交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在本院工作人员前签订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4、证据材料当事人提交的书证用A4纸单面复印并整理成册。5、证据材料清单详细列明所提交材料的名称、页数及份数,并在备注栏注明各项材料是原件或复印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的人在继承遗产的认定情况有: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2种观点: 一、未尽赡养义务,遗产继承多少1、未尽赡养义务,遗产继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老人不留遗嘱的话,未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还是可以获得遗产的;(2)但是如果有其他子女举证不赡养的话,可以主张少分或不分给不赡养父母的。赡养与否与继承没有直接关系。如果被继承人虽然知道继承人不孝顺,但还是愿意让他继承,那别人也不能干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二、未尽赡养义务赡养老人,怎么起诉1、向有管辖权的立案庭递交诉状;2、立案审查 ,符合立案条件,通知当事人7日内交诉讼费,交费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裁定不予受理; 3、排期开庭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进行公告;4、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没有赡养义务的,也可以遗嘱继承。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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