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离婚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供转移证据吗?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得到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可以根据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若对方没有财产可供保全,可以通过查询了解财产状况。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紧急保全措施,旨在保护利益人免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法律分析一、离婚财产保全时需要证据吗法律没有规定,一定需要提供转移的证据。1、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二、诉前财产保全对方没钱怎么办可以先申请财产保全,如果他房产已经抵押出去了,也就不能进行保全,只能通过查询知道房产的状况。如果不能保全,你就不起诉了。因为要求诉前保全措施,应当保全后半个月内起诉。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结语根据我对离婚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了解,证据在离婚财产保全中并没有被法律要求必须提供。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确保将来判决能够顺利执行。而诉前财产保全则是一种紧急措施,旨在保护利害关系人不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在紧急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申请财产保全,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需要注意的是,诉前财产保全必须与有给付内容的民事争议相关。如果无法进行保全或者无给付内容的争议,可能需要重新考虑是否起诉。请在必要时及时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3种观点: 为了避免婚离了却拿不到自己应该拿的财产,也为了避免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被迫签订城下之盟,诉前的财产保全尤为重要,现将离婚诉前财产保全的相关知识介绍如下:(1)诉前财产保全的概念: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由人民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2)诉前财产保全的范围及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3)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人民将驳回其申请。这是由于诉前财产保全会给被申请人带来相应的损失,而案件尚未受理,是非也难以断定,一旦采取的保全措施错误,则相应的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因此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而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则是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可能会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也可能不需要申请人提供担保。当然,在实践中,仍然以要求提供担保的情形居多。注意提供担保的方式一般是等值的现金或不动产,在08年以前,北京市各区的接受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但各区掌握的宽严标准不同。笔者代理一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件,因对方隐匿了八千多万的股票套现款,律师通过房产局调查得知对方购买了大量的别墅和公寓,虽然律师之前通过书面形式致函,请求制止其转移财产并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但因当事人不能提供有效担保而眼睁睁得看着房产被对方当事人转移。
第1种观点: 目前,财产保全只针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不针对诉讼第三人。一、诉讼中财产保全的三点提示(一)有关财产保全费的风险提示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常会建议委托人为便于执行或者为了给对方施压,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申请对被告或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一个容易忽视的问题是:一旦委托人按照律师的建议申请了财产保全,就要交纳保全费;而接下来进行的财产保全很可能是被保全人的财产不能满足甚至远远低于申请保全金额;将提供保全的财产线索认定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一种举证责任,如果不能提供充分的财产线索,导致实际保全财产金额低于申请财产保全额的,则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无论财产保全的实际效果怎样,受理不会向财产保全申请人退还未保全部分的保全费。因此,在律师向客户提供财产保全建议时,应一并对进行风险提示:提供财产线索是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无论财产保全实际情况怎样,都不会退还财产保全费。如果没有这样的事前风险提示,而财产保全又进行得不尽如人意,律师遭到委托人的责问甚至投诉是很容易预见的。(二)慎重选择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93条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有的律师会建议当事人尽量作诉前财产保全,认为这样更快,更突然,效果更好。其实,对诉前财产保全审查十分严格,处理十分慎重,不像《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的那么容易。通常采取的变通措施是:起诉的同时递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案件分到审判业务庭,申请承办法官向被告缓发起诉文件,尽量先进行财产保全。这样做的效果其实和诉前财产保全没有太大区别。如果确实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我们也建议代理律师或当事人先询问清楚受理在财产保全申请、受理、执行等各方面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因为各个对财产保全担保的方式、金额要求都不同。有的要求提供保全金额百分之百的现金担保;有的则要求提供百分之三十或者四十的现金担保;还有的认可其他法人的保证担保;有的甚至认可财产保全申请人的错误财产保全损失赔偿声明。受理财产保全后,具体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机构也有差异,有的是立案庭,有的则是执行庭。裁定作出后,执行该裁定的机构也可能是立案庭,也可能是执行庭。只有询问清楚,才能更好地准备担保,把握进行,更好地配合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三)各仲裁机构在处理财产保全问题上有区别仲裁案件中,申请人在立案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仲裁委员会立案庭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文件转递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何时转递财产保全文件,何时向被申请人送达答辩通知,这是代理律师必须关注的。因为保全文件的转递和仲裁答辩通知的送达,孰先孰后,事关保全的效果和对被申请人心理的影响。举个例子,XX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坚持将对的财产保全文件、对原告的案件受理通知和对被告的答辩通知同时送达。这无异在客观上影响了财产保全的效果。而XX仲裁委员会则要灵活得多。因为XX仲裁委员会立案庭有十个工作日的合理处理案件的期限,所以财产保全文件可以早于答辩通知现行转递。建议代理律师或仲裁申请人在仲裁案件立案前事先询问清楚财产保全文件的处理方式。这样有助于把握仲裁及保全程序的节奏。第三人不被允许参与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因为有可能妨碍诉讼的完成,财产保全是针对有争议的财产或一方的财产进行的临时举措,不进行保全当事人可能会受到新的侵害。但是递交这个申请还是应当谨慎决定,不仅影响自己要缴纳的费用,而且还会影响对方的日常生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诉讼保全是否可以查封第三人的财产取决于第三人的财产是否与案件有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都是在保全范围内的,也就是说如果第三人财产与本案有关,采取保全措施的时侯是可以对其进行查封的。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二十三、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3种观点: 目前,财产保全只针对原告和被告双方当事人,不针对诉讼第三人。我国法律规定,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一、夫妻共同财产能被给以保全吗可以保全夫妻共同的财产。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二、别人保全我先执行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