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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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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2种观点: 一、拍卖保证金怎么规定的1、司法拍卖竞拍人的保证金是高交纳的,而保证金的数额由确定,但是不可以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拍卖的流程是什么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关于推进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务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二、严格执行“净矿出让”制度。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遵循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统筹兼顾市场需求,制定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海砂采矿权由部委托行使的,其招拍挂方案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同意。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等法定要件的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要件以及评审工作等,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及其结论应当一并纳入“两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不得要求竞买人另行开展工作。“两权”出让底价应当分别测算并形成总出让底价,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两权”在总出让底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两权”招拍挂出让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两权”招拍挂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公布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依法设置竞买者条件,并对竞买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和诚信提示。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同一出让合同,拟订立的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应当一并公示。四、竞得者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两权“登记。确定竞得者后,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生效后,督促竞得人在约定期限内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并移交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等材料。竞得人持合同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证。五、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会同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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