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拍卖保证金怎么规定的1、司法拍卖竞拍人的保证金是高交纳的,而保证金的数额由确定,但是不可以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拍卖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或者价值较高的动产的,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拍卖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三)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四)拍卖的时间、地点;(五)拍卖标的交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六)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七)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八)违约责任;(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二、拍卖的流程是什么1、委托拍卖。当事人双方签定合同,规范双方责任、利益和义务;2、发出拍卖公告。向公众发出拍卖相关事宜的公告,扩大拍卖活动的宣传影响;3、拍卖交易。通过竞买,采取竞价的方式寻找竞得人;4、拍卖成交。拍卖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向拍卖人交付价款,委托人与拍卖人结算拍卖费用及价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拍卖保证金是由拍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产生的,由于拍卖属于隐名交易,拍卖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招商、发布公告、进行展示、实施拍卖的,并且以自己的名义与买受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竞买人与委托人之间不具有合同关系,因此,拍卖保证金是竞买人或买受人向拍卖人所做的一种担保形式。由于拍卖活动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行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自由约定彼此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拍卖活动中是否收取保证金,可由拍卖人和竞买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保证金不属于担保法调整的范围,而是一种民间的约定,法律通常承认这种约定的有效性。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法律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切实解决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出让中不衔接、不便民的问题,适应机构改革后职能重构的要求,落实党、关于推进职能转变、加快放管服务改革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自然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现就精简、优化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环节和办事流程,通知如下:一、全面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制度。自然资源部委托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海砂采矿权招拍挂出让,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海砂采矿权与省级法定权限内的海域使用权出让纳入同一招拍挂方案并组织实施。海砂开采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二、严格执行“净矿出让”制度。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遵循合理开发、集约节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统筹兼顾市场需求,制定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招拍挂方案。海砂采矿权由部委托行使的,其招拍挂方案应当取得自然资源部同意。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等法定要件的编制以及评审工作,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等其他要件以及评审工作等,由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上述事项及其结论应当一并纳入“两权”招拍挂出让方案,不得要求竞买人另行开展工作。“两权”出让底价应当分别测算并形成总出让底价,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两权”在总出让底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海域使用金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两权”招拍挂出让应当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两权”招拍挂出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公布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依法设置竞买者条件,并对竞买者进行必要的风险和诚信提示。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同一出让合同,拟订立的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应当一并公示。四、竞得者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两权“登记。确定竞得者后,沿海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生效后,督促竞得人在约定期限内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并移交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等材料。竞得人持合同向所在地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领取采矿许可证和海域使用证。五、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合同约定的范围、规模、工艺、用途等开采海砂的,会同执法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中标、竞得结果在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恶意串通、向主管部门或者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中标、竞得结果无效,所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规范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中标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拍卖,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本办法所称探矿权采矿权挂牌,是指主管部门发布挂牌公告,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场所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探矿权采矿权竞得人的活动。
第1种观点: 不同类型的评估费用是不同的大型矿场评估费用为15万元左右。【评估原则】评估者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和公正的准则,依据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和程序,根据其掌握的矿产地信息和市场信息,对现在或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运用科学的方法对采矿权的现有价值量和潜在价值量进行评定和估算。【个人建议】对于采矿权的评估来说,有着非常严格的收费标准,大型采矿场评估费用在15万元左右中心评估费用在10万元左右。在生活中你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也可以咨询一下,这样可以更好的帮助你解决问题,矿产属于国土资源再进行开采之前一定要取得相关证件,这样才可以不影响你的正常生活,如果非法开采国土资源,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采矿权的概念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6条第2款中予以了界定: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采矿权评估实质上是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产地价值的判断。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标明储量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必须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对于非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产地的采矿权评估和采矿权人采矿权评估,国家一般不予干涉,由探矿权人或采矿权人自行选定评估机构或由其自己对采矿权进行评估。采矿权评估分为技术评估和货币价值量的确定。采矿权的评估方法很多,普遍采用的是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可比销售法。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要是针对低风险和无需勘查的矿产(如煤炭、铁矿、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等)。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自然资源部就起草的《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矿业权出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今后,除3种特殊情况外,我国的矿业权一律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第 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市场基准价由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参照类似市场条件定期制定,经省级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的。法律依据:《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 为了培育、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海域出让、转让矿业权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二)采矿权属无争议;(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法律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矿权只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三项权能,没有处分权。采矿权人不得出卖、出租其占有的矿产资源,也不得出卖、出租、抵押其采矿权。采矿权的转让是在条件下的转让。采矿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勘查区域登记管理办法》或《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规定。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