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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训练受伤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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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军事训练中受伤的民兵,等同于现役军人待遇。训练时应由人武部出,训练结束后由民政部门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由主治医生在出院疾病证明书上写伤情介绍,患者拿这份伤情介绍找有关部门做伤情鉴定,凭这份伤情鉴定到人民法提出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或者花钱请律师代为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赔偿要看具体情况的,本案的处理方式有两种,1、如果员工和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则员工的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即使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其法律依据是工伤保险条列第14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具体的工伤待遇有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2、如果单位不承认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劳动者又没有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则可以按雇佣关系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要求向单位索赔;具体的索赔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失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军事训练中受伤的民兵,等同于现役军人待遇。训练时应由人武部出,训练结束后由民政部门出。法律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五十二条 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的抚恤,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的抚恤,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到公立医院住院治疗,出院时由主治医生在出院疾病证明书上写伤情介绍,患者拿这份伤情介绍找有关部门做伤情鉴定,凭这份伤情鉴定到人民法提出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等、或者花钱请律师代为诉讼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都是年底12月下旬发。民兵误工补助标准:民兵工作条例 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法律依据:《民兵工作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村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当地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按照当地同等劳力的收入水平给予误工补贴。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和民兵干部在参加军事训练期间,由原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原有的福利待遇不变;其伙食补助和往返差旅费由原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在有关项目中开支。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组织的民兵活动,所需费用由本单位负责解决。第三十七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专项经费,是国家预算的组成部分,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第三十 民兵事业费由省军区、军分区、县人民武装部按级负责管理。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指标,由省军区根据全年民兵工作任务,向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编造预算,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军区后勤部与省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军区、军分区司令部负责拟制经费的分配和使用计划,后勤部负责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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