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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交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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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城建税忘记交款了怎么补交可以补缴,但是每天的滞纳金为应纳税金额的万分之五。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之和。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缴纳、消费税、营业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纳税人违反了、消费税、营业税三税条例的有关规定,税务部门对其追收应纳税款,加收滞纳金、罚款时,亦应追征其应纳的城建税,并相应加收滞纳金或罚款。二、特别说明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2.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也要对其未缴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和罚款。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城建税原则上不单独减免。)4.城建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第2种观点: 一、补缴进项税额城建税怎么分录补交税金,先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纳税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纳税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纳税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调整)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纳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纳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纳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调整)贷:银行存款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有滞纳金,缴纳滞纳金时应做如下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二、城建税是什么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3种观点: 一、补交以前年度怎么交城建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2)预缴税款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4)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1种观点: 一、补缴进项税额城建税怎么分录补交税金,先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纳税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纳税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纳税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调整)缴纳时:借:应交税费——应交(纳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纳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建税(纳税调整)借: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纳税调整)贷:银行存款调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余额: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如果有滞纳金,缴纳滞纳金时应做如下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二、城建税是什么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特征:一是具有附加税性质,它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附加于“二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类似于其他税种的特定、的征税对象;二是具有特定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专门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

第2种观点: 缴纳会计分录应当写明每月收入和支出,将收入部分的起止时间和支出、借款数额分别对应写明;本月缴纳以后,做会计分录。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3种观点: 进项税已缴纳,现在做进项税转出,补缴,怎么做会计分录呢??进项税已缴纳,现在做进项税转出,补缴,怎么做会计分录呢?1、转出时分录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应交(进项税金转出)2、应交转出借:应交税费-应交(转出未交)贷:应交税费-应交(未交)3、上缴借:应交税费-应交(未交)贷:银行存款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企业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以及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1种观点: 一、补交以前年度怎么交城建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2)预缴税款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4)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2种观点: 补缴的处理方法如下:1、本年度正常的补缴,会计分录:借:应交税费-应交,贷:银行存款等;2、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会计分录:(1)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2)查补转出: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贷:应交税费-未交;(3)补交:借:应交税费-未交,贷:银行存款;(4)结转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x税率

第3种观点: 税务检查补缴如何帐务处理?税务检查补缴如何帐务处理补货和正常情况下,延迟支付外部业务费用的罚款。1、如果借方中的余额全部作为输入税预留,根据借方余额的数量,借记"应纳税支付"应缴纳(输入税)"账户,记入该账户。2、如果余额在贷项中,并且"应纳税付款"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借方账户、贷方"应纳税付款未缴纳"账户计算。3、如果在贷方中的账户余额,"应纳税纳税"账户有借方余额,等于或大于此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的数量,借记此账户,信用"应纳税支付"账户应缴纳。4、如果账户余额在贷方中,"应纳税应付税款"账户有借方余额但低于该贷方余额,则应将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差额记入"应纳税未缴纳的"账户。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1种观点: 城建税计算和减免规定:城建税的计算方法与“二税”类似,根据、消费税和适用税率计算。对于免抵退税的生产企业,计算公式还需加上免抵税额。城建税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进口产品代征流转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有暂不征收城建税的特殊情况。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适用相应的城建税暂行条例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如果上月未计提城建税,需要重新补计提。法律分析一、城建税上月没有计提怎么办上个月没有计提城建税,需要重新补计提。二、城建税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适用税率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所以公式中的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三、城建税减免规定城建税以“三税”的实缴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一般不规定减免税,但对下列情况可免征城建税:(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免征城建税;(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建税;(3)2010年12月1日前,对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暂不征收城建税。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据2010年10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结语城建税的计提是企业纳税的重要环节,如果上个月没有计提城建税,需要重新补计提。城建税的计算方法与二税基本一致,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适用税率。对于享受免抵退税办法的企业,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城建税一般不设减免税规定,但有特殊情况可免征,如海关代征的流转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发布的相关条例和规定。请注意及时了解最新法规,确保纳税合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第七章 征 收 管 理 第四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2种观点: 城市建设税费在缴纳之后,公司的会计方面是需要办理具体工作的,在计提时如果出现了几个月之前的城市建设费多计提了,这个时候应当如何进行计调呢?一、往年城建税多计提了分录怎么调有三种办法1、先将上月计提的凭证原数用红字冲回,再按照正确的计提一次。2、如果本月有计提,从本月计提中直接减去多提的附加。3、如果本月没有计提,也可以直接将多提部分冲销。附加税,“正-税”的对称。指随正-税按照一定比例征收的税。其纳税义务人与税相同,但是税率另有规定。附加税以正-税的存在和征收为前提和依据。二、数额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比较简单,计税方法基本上与“二税”一致,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缴纳+消费税)×适用税率根据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就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05年1月1日前,已按免抵的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所以公式中的部分还应加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产生的免抵税额;如果当期有免抵税额,一般在生产企业免抵退汇总表中会有体现。实行免抵退的生产企业的城建税计算公式应为: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当期免抵税额+消费税)*适用税率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上文中已经给出了城市建设费计调的三种方法,城市建设税费可以通过具体的凭证用于红字冲回在正确的具体一次,没有计提的可以直接将多提部分进行冲销。

第3种观点: 一、补交以前年度怎么交城建税(1)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按照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与“二税”同时缴纳,自然其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也与“二税”相同。(2)预缴税款对于按规定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缴纳“三税”的纳税人,应在按规定预缴“二税”的同时,预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纳税申报企业应当于月度终了后在进行“二税”申报的同时,进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申报。(4)税款缴纳对于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二税”的施工企业,应当在缴纳当月全部“二税”税额时,同时按照纳税申报表确定的应纳税额全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免规定1、对出口产品退还、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消费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3、对“二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二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房产的买卖和转让都是要交房产税的,那么,房产税计入什么科目的呢1、房产税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2、企业应在会计上设置“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贷款人按规定计算应支付的房地产税金额,如果贷款人有反映实际支付的房地产税金额的贷款人馀额,表示企业不支付或需要支付的房地产税金,如果有借款人馀额,表示企业实际支付的房地产税金额。企业计算应支付的房地产税时,借用管理费用和商品流通费用等科目,借用应支付税金-应支付房地产税科目的规定实际支付房地产税时,借用应支付税金-应支付房地产税科目,借用银行存款等科目。房地产税也按年征收,按分期付款的方法征收,其会计处理也可按车船使用税等方法征收。即如果房产税按月缴纳或分期缴纳,但税款金额不大的,可在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的车船使用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或“商品流通费用”等科目;如果企业分期缴纳,而且每期缴纳的房产税数额比较大时,可以通过“待摊费用”科目,分期摊入有关成本费用中去。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第二条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条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第1种观点: 缴纳会计分录应当写明每月收入和支出,将收入部分的起止时间和支出、借款数额分别对应写明;本月缴纳以后,做会计分录。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法律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2种观点: 补交上年度的会计分录如何做?1、补交上年度的会计分录的做法为:一、本年度正常的补缴,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贷:银行存款等二、以前年度查账补交,查补会计分录:1、计提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费--检查调整2、查补转出借:应交税费--检查调整贷:应交税费--未交3、补交借:应交税费--未交贷:银行存款4、结转损益调整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以上就是我为大家总结的内容,希望大家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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