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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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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1、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2、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3、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4、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一、检举控告的接收途径:1、向纪检监察机关邮寄信件反映的;2、到纪检监察机关指定的接待场所当面反映的;3、拨打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电话反映的;4、向纪检监察机关的检举控告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举报受理平台发送电子材料反映的;5、通过纪检监察机关设立的其他渠道反映的。二、检举控告工作分级受理规定:1、纪委国家监委受理反映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管理的领导干部,党工作机关、党批准设立的党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2、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受理反映同级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工作机关、批准设立的党组(),下一级、纪委等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检举控告。3、基层纪委受理反映同级管理的党员,同级下属的各级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受理检举控告。法律依据:《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检举控告,鼓励支持检举控告人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二)依规依纪依法。按照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以及信访工作有关规定处理检举控告,引导检举控告人依规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问题。(三)保障合法权利。贯彻“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既保障检举控告人的监督权利,又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四)分级负责、分工处理。按照管理权限受理检举控告,建立信访举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第2种观点: 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行为;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依照有关规定,属于其他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仅列举出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名称但无实质内容的。检举控告规则是对实名检举控告的处理,以及相关规则进行规定,包括检举控告人的权利义务。检举控告人享有以下权利:1、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的行为提出检举控告。2、申请与检举控告事项相关的工作人员回避。3、对受理机关以及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提出检举控告。4、因检举控告致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可以提出保护申请。5、检举控告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按规定获得表扬或者奖励。6、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检举控告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如实提供所掌握的全部情况和证据,对检举控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夸大、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2、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3、接受党组织、单位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要求。4、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5、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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