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回避的规定详见《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其规定,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法律依据:《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七条 机关负责人、办案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3种观点: 公务(事业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同学、同乡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也需要执行回避,由相关管理权限的机构执行。公职人员回避的,一般由职务较低的进行回避,按需要也可以由职务较高的回避。可以是本人主动提出回避,也可以由组织、人事部门强制要求回避。符合回避制度要求的,必须接受回避要求,无条件办理回避手续,拒不执行或者隐瞒的,要受到党纪政纪处分。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回避的,由组织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进行调整;一般工作人员和工人回避的,由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调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根据本人申请,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也可以视为回避措施,由组织人事部门认可协助办理。一、公务员刑事犯罪开除公职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公务员报考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年05月28日至1998年05月28日期间出生),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6年05月28日以后出生);(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八)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相信大家应该理解国家规定的关于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这些回避制度,因为存在着这种特殊关系的话,在工作的过程中就很容易犯错,人事部门发现这种状况以后可以根据情况,调动相关的工作岗位,回避制度是强制性的,不执行是要受到处分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办案指回避制度是指人员具有法定情形,必须回避,不参与案件办理的制度。所谓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规定禁止办案人员参加对案件审理的情形。回避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办理的制度。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申请,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自行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回避的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机关负责人、侦查人员回避,应当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口头提出申请的,机关应当记录在案。第三十三条 侦查人员的回避,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回避有两种:当事人申请回避和审判人员主动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是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回避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其他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第3种观点: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前两款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回避的范围如下: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这里的亲属究竟包括哪些人,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瑞士《行政程序法》规定“为当事人之直系血亲或三亲等内之旁系血亲或与当事人有婚姻、婚约或收养关系者。”奥地利《行政程序法》将“配偶、血亲、姻亲之尊卑亲属、侄(甥),或其他更近之血亲或同等之姻亲”列为亲属。葡萄牙《行政程序法》规定了“其配偶、任一直系血亲或姻亲、二等亲内之旁系血亲或姻亲”为亲属。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参与行政程序,有时聘用代理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处理本案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该代理人之有亲属关系,实际与无异于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在此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回避,可能会导致案件处理不公。3.在与本案有关的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行政案件在调查程序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向调查人员提供了证言,或者以专家的身份就案件的专门问题做出鉴定结论,他们提供的证据成为行政机关处理本案的证据之一。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人身、财产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权益的监督和保护。这种职责的承担者在法律上称为监护人。5.当事人为社团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现代社会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有的公民身份不影响其参加社团组织,如集邮协会、书法协会等,当这些社团组织成为案件一方当事人时,作为成员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与该社团之间的关系,失去了处理本案的资格。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者亲密友谊的。公开敌意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曾公开向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在当事人不在场的其他公开场合表示过对其的憎恨,或者极不友好的言语。7.其他有充分证据可以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公正处理案件的。这是一个兜底说明。除上述情形外,如一方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能有偏私的情况,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即丧失处理案件的资格。【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