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的规定:1、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2、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犯罪证据,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法律客观:《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主动投案,是指:(一)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二)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
第3种观点: 根据《监察法》监察机关主要对以下六类人员进行监察:一是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是公办教科文卫体单位管理人员。五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具体是指:(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一)中国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人民、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3种观点: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与组织部、宣传部配合,与市共建,以党课、干部培训、党员组织生活、职工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等教育;2、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写出简报或通报在纪检网上进行宣传教育;3、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按照安排参加干部各项考核、党建调查工作。《中国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法律规定,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法律客观:《监察法》第九条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3种观点: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与组织部、宣传部配合,与市共建,以党课、干部培训、党员组织生活、职工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等教育;2、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写出简报或通报在纪检网上进行宣传教育;3、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按照安排参加干部各项考核、党建调查工作。《中国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法律依据:《中国党章程》 第四十七条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三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3种观点: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上级 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1、与组织部、宣传部配合,与市共建,以党课、干部培训、党员组织生活、职工理论学习等形式,进行党风党纪、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拒腐防变等教育;2、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写出简报或通报在纪检网上进行宣传教育;3、对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4、按照安排参加干部各项考核、党建调查工作。《中国党章程》第四十六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工作。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同时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当在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报告的同时向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涉及常务委员的,报告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进行初步核实,需要审查的,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1种观点: 拒绝或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会受到什么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有其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知识点一、有哪些行为会被禁止发广告和处罚十万以下罚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规定的;(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二、特殊医用药品能不能打广告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作广告。前款规定以外的处方药,只能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作广告。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采取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并应当将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3种观点: 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调查的顺利进行。这些措施包括询问有关人员、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搜查涉案场所等,以获取证据和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是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的重要一环,也是保障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在执行调查任务时,监督检查部门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合法合规的调查措施。一方面,这能够有效地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也能够保护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无端扰乱市场秩序、侵害他人利益。问如果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答如果监督检查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责令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等。同时,监督检查部门还可以向、司法等其他部门移送案件,进一步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惩处。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采取合法合规的调查措施,避免扰乱市场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利益。如果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打击违法行为,保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行业协会和商会等组织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并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并对有关人员作出询问;对于依法查证属实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