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区别:1、登记对抗主义的生效时间为当事人达成合意之时,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生效时间是登记之时;2、登记对抗主义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只有登记了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登记生效要件则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3、登记对抗要件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无公信力,不经过登记,只能在当事人中产生效力,而登记生效主义的登记具有公信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规规定。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登记作为对抗要件指合同自成立时即生效,但是如果不登记则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具有对抗要件的意义,是指法律对意思表示形式的这种性规定,其意义仅在于使当事人依该行为取得的权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不符合这种性规定,不仅该行为可以有效成立,其所设定的权利也可以有效成立。只是在有善意第三人在该权利标的上主张相同内容的权利时,当事人的权利则不具有对抗该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权的转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 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十三条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 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抵押权登记,包括下列主要项目:(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 码;(三)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船舶抵押权的登记状况,允许公众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