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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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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2种观点: 关于赡养人的范围,依法主要包括以下主体:(1)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包括亲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2)老年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的义务);(3)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通常仅当老年人的子女先于死亡或者缺乏赡养、扶养能力时。孙子女、外孙子女才应承担赡养义务);(4)与老年人具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法律依据:《老年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判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赡养义务法律特征是: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法律依据:《老年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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