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保障被告人能够合法、公正地为自己进行辩护。确保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被充分保障包括以下几点:1. 被告人应当主动行使自己的辩护权,要充分利用国家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包括聘请律师、提出申辩、质证或引证证据等。2. 应当在庭审中充分尊重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允许被告人就起诉事实提出异议,并适当地给予质证、辩论的机会。3. 保障被告人听证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质疑和辩驳。4. 对于一些重要证据的出示,应当向所有当事人送达复印件,以确保被告人获取和自由行使自己的证据权和辩护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辩护,有权进行质证和调查,有权选择辩护人或者由国家指定的律师提供辩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有权要求对起诉书或者控告书所列明的起诉事实提出异议。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在庭审中,被告人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有权对证人证言进行质疑和辩驳。综上所述,确保被告人的自我辩护权利被充分保障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和诉讼参与人应当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1、完善 律师 参与权,将律师辩护延伸至侦查程序。 规定自 犯罪嫌疑人 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可委托辩护律师,并赋予律师在部分侦查行为中的在场权。 2、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 (1)规定律师 从犯 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即有权调查取证,同时取消辩护律师向 证人 、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时要征得其同意的,也不需要、的同意。 (2)建立律师调查令、证人出庭令制度。 3、完善律师的阅卷权。 规定律师自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即可在检察机关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 卷宗。同时引入程序性救济机制,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妨碍辩护律师阅卷的情形,规定律师可以向上一级、申请,由上级机关责令下级机关保障律师阅卷权。 4、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1)建立公益律师制度,国家组建一支专职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益律师队伍,由财政给予经费保障,以保证队伍的稳定发展。 (2)对为刑事案件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设定一定的条件,如规定有一定年限从业经验的律师方可担任指定辩护律师。 (3)建立对 法律援助律师 的考核及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律师给予奖励,对不积极履行职责的律师设置一定的惩罚措施。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审查起诉时,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而律师一般在审判过程中,充当的是被告人的 辩护人 的角色,可以在法庭上对被控告追究的犯罪,从事实、 证据 、法律等方面进行申辩,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