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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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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应这样认定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不能被认定为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有:1、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2、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者非法途径获取的;3、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3种观点: 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两个,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且职务侵占罪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职权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即经手、管理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或指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因此只有符合上述三个要件,才可以认定为职务犯罪,按照职务犯罪进行处罚。一、贪污罪受贿罪之间有什么不同1、主体不同两罪都是身份犯,主体为特殊主体,但是贪污罪的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法受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成为贪污罪的主体;而受贿罪的主体则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2、行为方式不同两罪虽然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但贪污罪是通过侵吞、窃取、骗取或其他手段;而受贿罪则有索贿、收受贿赂、商业受贿、斡旋受贿和事后受贿五种行为方式。3、利用职务便利的内涵不同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职务范围内权力和地位形成的主管、经营、经管或者经手公共财产的便利条件,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操作行为;而受贿罪中的职务之便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利,侧重于职权活动中的公权力应用行为,凡是一切可以用来换取他人财物的职务都可以被利用,包括现任的、将任的.甚至是已任的或与自己职务密切相关的他人职务都可以被利用。4、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利用经手管理财物的职务便利,直接获取公共财物: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则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再在利益既得者处换取财物,即行为人并非直接获取财物。5、非法获取财物的时间不同在贪污罪中,行为人是在实施完贪污行为之后;而在受贿罪中,行为人索取或者收受的时间点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的过程中,也可以在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利过程之前或之后。6、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原则上只能是公共财物,而且是本人主管、经营、经手的本单位或者其直接经管的单位或部门的公共财产;而在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私人合法所有的财物,但财物并不是本单位所有的,而是他人的财物。二、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是什么1、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其在职务上或者因执行职务而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其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骗取、窃取或其他手段。2、贪污罪只能是行为人直接利用自己在职务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权力,而非法占有该财物。不在行为人职权范围内主管、经管、经手的财物,不可能成为其贪污的对象。3、贪污罪的实施只能在行为人任职期间,利用其职务便利实施。离职以后没有职务可以利用,不可能再直接实施贪污行为(与在职人员内外勾结共同贪污,另当别论)。4、从原则上讲,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有职权可以利用,但职务不同,权力大小不等,其对人、财、物、事所能产生的制约力的程度,也就会大不相同。5、贪污罪是行为人利用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管、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直接占有该财物,其犯罪手段和过程,一般比较简单,从着手实施占有行为到实际占有财物,可以在很短时间内即告完成,达到贪污既遂。【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1种观点: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刑法》分责第八、九章共规定了53种案件(贪污贿赂:12种;渎职34种;侵权7种)。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 贪污案,2、 挪用案,3、 受贿案,4、 单位受贿案,5、 行贿案,6、 对单位行贿案,7、 介绍贿赂案,8、 单位行 贿案,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渎职犯罪案件: 1、 滥用职权案。2、 玩忽职守案。3、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5、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案。6、 枉法追诉、裁判案。7、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8、 私放在押人员案。9、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10、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11、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案。12、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案。1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14、徇私舞弊发售、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案。15、违法提供出口退税任证案。1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工倒流要、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17、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18、环境监管失职案。19、传染病防治失职案。20、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21、非法抵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22、放纵走私案。23、商检徇私舞弊案。24、商检失职案。25、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案。26、动植物检疫失职案。27、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案。28、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29、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30、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1、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案。32、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33、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34、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案。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7、破坏选举案。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第三百八十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2种观点: 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认识是否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按照现行《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主观认识为事实性认识并无争议。一般认为,事实性认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认识,即知道自己在干什么。(2)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在危险犯或结果犯中,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3)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当行为的对象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否则,行为人就会因为对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无认识而不知晓行为所影响的社会关系。(4))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认识。对于某些以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作为特殊构成的个罪来说,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有明确的认识。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如何认定要准确认定行为人的主观故意,首先必须查行为人的认识状态,即行为人是否对相应犯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也就是事实有着明确的认识,以此为基础,再考察行为人是否存在犯罪故意以及何种故意(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行为人的认识是否还包括违法性认识,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按照现行《刑法》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的规定,对于我国刑法中犯罪故意的主观认识为事实性认识并无争议。一般认为,事实性认识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行为客观方面的认识,即知道自己在干什么。(2)对法律所规定的危险或结果的认识,在危险犯或结果犯中,行为人应认识到其行为会产生法律所设定的危险或结果。(3)对行为对象的认识。当行为的对象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时,行为人对行为所指向的对象必须有明确的认识,否则,行为人就会因为对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无认识而不知晓行为所影响的社会关系。(4))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的认识。对于某些以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作为特殊构成的个罪来说,行为人必须对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手段有明确的认识。职务犯罪中的自首怎么认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成立自首需同时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个要件。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分子未被办案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犯罪分子尚未受到调查谈话、讯问,或者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时,向办案机关投案的,是自动投案。在此期间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分子向所在单位等办案机关以外的单位、组织或者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没有自动投案,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自首论:(1)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2)办案机关所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在此范围外犯罪分子交代同种罪行的。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应当认定为自首。单位没有自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对该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认定为自首。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办案机关移送案件时应当予以说明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如何认定职务犯罪中的共同犯罪一、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单位中国家工作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二、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单位人员职务犯罪共同犯罪定罪处罚:(1)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2)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单位人员与单位以外的其他人共同实施职务犯罪的。职务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如何认定“违法所得”,一般是指犯罪分子因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取得的全部财物,包括金钱和物品。在具体认定违法所得数额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是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依据司法解释予以认定。二是立法、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对违法所得作广义上的理解,即不宜为获得数额,而是包含经营成本在内的所有违法所得数额。如何认定故意犯罪中的故意认定犯罪的故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第3种观点: 不能被认定为职务犯罪的具体情形有,犯罪的主体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害的客体不是国家机关、或者企事业的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以及上述人员也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还有意地实施的行为。主观故意的存在,是判定犯罪行为的必要条件。在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会对刑量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主观上的故意:(一)明知是违法的行为,仍然予以实施的;(二)认识到可能是违法的行为,但放任其发生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在职务犯罪中,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情节恶劣;(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职务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对刑量的确定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律对此也有着明确规定。犯罪人应当认真对待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主观故意认定是职务犯罪定罪的重要条件,但容易产生争议。为避免主观故意认定的错误,应从以下几方面考虑。法律依据:1.《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在犯罪时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在犯罪后有犯罪的事实和证据,应当认定为犯罪行为。"2.《刑事诉讼法》第七十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拒绝陈述与自己有关的事实。"3.《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有权保持沉默,不作自证,不作证人证言,但是法庭可以对他们作出判决。"以上法律规定表明,主观故意认定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而被告人也有权利保持沉默。因此,在职务犯罪的审判过程中,应当注重证据的搜集和权利的保障,避免出现主观故意认定错误的情况。总之,避免职务犯罪的主观故意认定需要在调查、审判过程中充分尊重证据和权利,避免主观臆断和不当指控的产生。

第3种观点: 应这样认定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行为人主观方面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法律依据】《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职务犯罪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和特定的犯罪动机,不能被主观臆断。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行为时,明知是违法的,却有意实施的行为。特定的犯罪动机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出于特定的目的,利用其职务之便实施的犯罪行为。因此,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人具备主观故意和特定的犯罪动机,才能定罪处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犯罪必须有主观故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事务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自己或者他人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事务中,滥用职权,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国家事务中,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物、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卫生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总之,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是判定罪责的重要因素,不能被主观臆断,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只有依法定罪处罚,才能维律的权威和公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主观故意和动机是构成职务犯罪的两个重要因素。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在犯罪时已经明知或应该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违法后果,但仍然故意实施的犯罪心态。动机则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根本目的和动因。在职务犯罪中,主观故意和动机的存在程度,直接影响了犯罪的性质和刑事责任的大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并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招标投标、承揽工程、购买设备物资、安排职务、聘任、评职、晋升、调整工资待遇等方面,以贿赂、请托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二)利用职权,在资金拨付、承揽工程、购买设备物资、提拔任用、安排调动等方面,为亲友、特定关系人或者其他不法获利者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其他在职务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是任何犯罪都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如果仅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结果,而没有犯罪故意或者犯罪过失的,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2)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犯罪目的是目的犯应当具备的必要要件,缺少犯罪目的的不构成目的犯,而对于非目的犯来讲,犯罪目的是定罪量刑时'所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情节。犯罪动机一般是量刑中的酌定情节,不影响定罪,但是在少数犯罪中,犯罪动机也影响犯罪的成立与否。(3)认识错误。包括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和在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两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过程中,以服务的名义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或者侵占财物、行贿、受贿、贪污等行为。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是有意实施犯罪行为的。为了控制职务犯罪中的主观故意,需要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工作进行加强。一方面,要提高职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对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行为和情形进行预警和防范;另一方面,要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职务犯罪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查处职务犯罪行为,使犯罪人不敢、不能、不想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集体所有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不处罚金;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应当以受贿罪或者贪污罪定罪处罚。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他人特殊待遇,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情节较重的,应当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第2种观点: 一、提高职务犯罪成本,减少权力寻租获利空间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就是要在加大惩处力度的同时,提高违纪违法行为的成本,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获利的空间,使那些想者不敢为一些小利而自毁前程或放弃更大的利益。(一)提高职务犯罪的可能性成本。要通过加强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强化工作程序上对权力的控制和外部监督,尽量压缩产生职务犯罪的空间,减少其发生的可能性。审批制度改革后,对过分集中、容易滋生的权力,尤其是直接掌管人、财、物等实权岗位的权力,要适当加以分解。通过将可以相互制约的权力进行适度的分解与平衡,使单个部门和个人不能对某种权力形成垄断,从而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机会。一段时间,对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岗位轮换和交流。对需要集体审批的项目,要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做到解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审批重要项目集体研究、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集体决策。同时,要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政务公开工作,增加办事透明度;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所有执法部门推行听证制度,变公共权力的封闭运行为公开运行。(二)提高职务犯罪的直接成本。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改善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及待遇,运用利益杠杆调整和引导公职人员的行为,促使国家组工作人员严于自律,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是提高职务犯罪直接成本的有效措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的有效管理密切相关,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是保持经济发展后劲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保证公职人员合理的收入水平,既是廉政勤政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建议对“以俸养廉”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结合机构改革,逐步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使他们的工资收入水平大致相当或略高于同等学历或级别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在工资增长速度方面,建议借鉴新加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经验,将公职人员工资的增长与经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变动相挂钩。当实际的经济增长率比较明显地高于年初预测时,参照企业做法,应相应给公务员发放特别奖。将有效运作的效呆物化,也有利于调动公职人员的工乍积极性。(三)要提高职务犯罪的预期成本。在这方面,经济惩罚和社会道德惩处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在惩处分子时,应同时运用罚款、没收财产等经济手段对个人或单位法人的不轨行为进行经的,要通过行政的、法律的手段责其赔偿,重点防止当前“亏了我一个,幸福一家人”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贴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斗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正确把握导向,弘扬正气,鞭挞腐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加大社会公众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谴责力度,形成人人喊打的局面。采取经济处罚与社会公众道德惩处的做法,可以进一步加大职务犯罪行为的预期成本,有效逼制公职人员利用权力谋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六条国家监察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监督问责,严厉惩治;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职务犯罪是指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权力或者地位,违法犯罪的行为。其主观故意是指公职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犯罪,但仍然有意进行该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为了防范职务犯罪,需要从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宣传教育等方面入手,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考核、监督和教育等工作。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情节严重的,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单位行贿罪、单位贿赂罪、挪用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受贿罪等罪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行政记大过、行政记小功、行政记大功、降职、撤职、开除处分:(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二)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三)泄露、篡改、违法使用国家秘密和机关内部资料;(四)违反廉洁纪律,贪污受贿、侵占、浪费国家财产和公共财产;(五)违反工作纪律,擅离职守、迟到早退、旷工、玩忽职守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对调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调查人告知,听取其意见,讯问期间应当依法保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一视同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和法律的或者免除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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