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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司法实践的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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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赔偿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一)要有损害的事实,(二)行为人的侵害行为必须违法,(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利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和以非法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侵害人格利益且后果严重的情形。具体而言,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监护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非法或者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隐私权、死者人格利益等其他人格利益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导致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为,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1种观点: 【精神损害赔偿】设立人身伤害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设立人身伤害犯罪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民事侵权范畴中人身伤害抚慰金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人格权的问题上,人格权体系随着社会的进步呈不断扩张的趋势,具体表现在:一是人格权愈来愈受立法者的重视,二是人格权的范围不断扩大,三是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愈来愈周密。作为民事主体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人,必然存在物质利益和人身的非物质利益,而在人格权方面,尤其是在物质性人格权方面,这两种利益孝必然存在,并且构成密切的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价值观念逐渐地发生变化,并且从量的积累发展到质的飞跃,终于使那种把人的存在归结为财产权益的拜物教观念已经过时,人们越来越重视精神权利的价值。 其次、确立人身伤害犯罪的抚慰金赔偿制度是保护公民人格利益的必要手段。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遭受侵害,特别是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必然会造成财产上的损失,但同时也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创伤。在尊重人的精神价值的现代社会,平复这种精神利益的损害,必然要求民法动用它的独特的救济立法即财产赔偿的立法。这种立法的表现形式,就是人身伤害抚慰金。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于附带民事诉讼方面,在适用法律方面,也要求适用民法方面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关于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人民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那对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侵权行为案件,适用民法有关规定,应是这类案件的法律依据,然而最高人民于2002年7月15日发布法释[2002]17号关于人民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该批复已然超越司法解释权限。损害了受害人合法权益,这与贯彻人格尊严不可侵犯的原则相违背 当然,我国是一个有漫长封建社会历史的、传统观念很深的国家,封建余毒残存,人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另外,人民的生活水平不高,如果所有的人身伤害犯罪的受害人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必然影响社会的稳定。但是种种的理由,都不能成为任意违反原则,随意作出违宪行为的借口。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经济、人文环境下,抚慰金的功能,体现了它是保护公民人格利益的必要手段。给予受害人金钱赔偿,使受害人在经济生活上获得利益,自有助于受害人克服其精神上的损害。既然抚慰金具有如上功能,如果对于人身伤害犯罪只处罚刑事责任及赔偿财产损失,对于同时造成的精神创伤等损害不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话,对于人的生命健康权的保障就是不完整的,残缺不全的 电话咨询律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2、侵权的手段、场合和次数、行为方式、持续时间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发生以下侵权行为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人格权受到侵害的;2、死者权益受到侵害的;3、身份权受到侵害的;4、婚姻关系受到损害的;5、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损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1种观点: 【精神损害责任分析】中国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源起与现状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伴随理念的阐扬和现代医学观念的变革而产生的,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一个新生的制度。中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滥觞于《大清民律草案》,最初仅限于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赔偿,后经过时期才在形式上完备。[1]中间几经周折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行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不为立法正式确认,但此间的法官造法却不同程度地酝酿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诞生。二零零一年三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出台并开始施行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日益增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酌的标准。至此,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不再或明或暗地存在于司法实践中,虽然它仅仅停留在司法解释的阶位上。当然,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颁行的前前后后的时间里,习惯法中默认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展示了法律的正义价值,对衡平社会利益,阐扬理念发挥了不可小视的作用。 由于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积淀,公力救济向来是当事人的最后选择;而在民事侵权中,侵权者与被侵权者的私力救济更为普遍,更何谈对无形权利的救济与维护。但这一厌讼积习已有了相当的扭转趋势,中国国民的法律意识包括私权意识已经由萌芽状态走向成熟。一个跨越十年的典型民事诉讼案件就是明证。该案就是诉由为1988年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直到1990年当事人父母才提起诉讼,共历时八年的隋香诉铁力市电业局和铁力市石油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隋香在遭遇事故时年仅6岁,而到16 岁时才等到姗姗而至的判决,这期间需要多大的毅力和对法律的执著与信心。隋香一案中,她最终获陪逾百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堪称精神损害赔偿索赔案件胜诉的典范。该案的最大意义在于:受害人有坚定的法律意志去追索人身伤害以及由此引起的精神损害的合法赔偿。类似的案件还在不断地增加之中,特别是近年来媒体和学术界关于此类案件的报道和讨论十分频繁。[3]由此,中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经具有了广泛的社会预期和实证基础,从个案审查中也可见中国民众对它的高度心理预期,所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已迫在眉睫。

第2种观点: 强奸罪判赔偿金数额不等,一般为几千元。强奸罪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可向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索要赔偿需满足条件,如侵害他人人格权、监护权或毁损特定物品等。精神损害赔偿金不按责任比例划分,而是包含在总赔偿费用中。确定抚慰金数额需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后果、经济能力和地区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律分析一、构成强奸罪判多少钱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构成强奸罪判几千元不等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强奸罪成立需要赔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以向人民主张,赔偿物资损失一般是2000-5000元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二、索要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为: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3.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精神损害赔偿金需要按比例划分吗精神损失费不是按责任分的,精神损失是包含在赔偿总费用中,对总费用在按照责任比例进行划分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确定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结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构成强奸罪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在几千元不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索要条件包括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监护身份权以及毁损特定纪念物品等。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分配不是按责任比例划分,而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侵害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赔偿数额按照过错程度、方式、后果等因素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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