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两者的区别是:第一,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机关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机关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第二,时间规定不同。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机关之日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对于到期不批准继续留置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的,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拘传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拘传不得连续使用,拘传时间届满,对被拘传人未依法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结束拘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拘留和传唤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行为,拘留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拘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而传唤就是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这是两者的根本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 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 拘传 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留置措施是检察机关对被调查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1、执法方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从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2、实施主体不同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机关。人民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拘留。“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机关的将嫌疑人带往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机关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机关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机关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执法方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从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2、实施主体不同。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机关。人民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