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机关的将嫌疑人带往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机关的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机关的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机关的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执法方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从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2、实施主体不同。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机关。人民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口头传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已经了解清楚,继续盘问是指机关在现场进行执法是对询问对象的身份或者是其目的没有了解明确清楚,可以对其进行继续盘问。双方的对象和方式以及适用的相关条件都有非常大的区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 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区别具体如下:1、执法方式不同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从执法上看,留置是指经机关批准将当场盘问发现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留在机关继续查问的行为。2、实施主体不同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机关。人民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留置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该法规定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3、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较,拘留的特点在于完全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而非公民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与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属于羁押的一种,因而也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采用。留置措施不属于刑事拘留。“留置”措施,这是以前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并没有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对于监 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査。人民经审査,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査,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査起诉期限。
第3种观点: 拘传与留置盘查的区别:巡逻盘查是常规治安防范措施,传唤是要求违法嫌疑人配合调查。留置盘查是行政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嫌疑违法犯罪的人;刑事传唤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立案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留置盘查最多24小时,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48小时;传唤持续不超过12小时,特别重大、复杂案件可达24小时。法律分析这位朋友,我接下来为你详细解答关于拘传与留置盘查的区别。巡逻盘查和刑事传唤虽然都是一种强制措施,巡逻盘查是常规治安防范措施,盘查对象有一定的随机性。传唤是要求违法嫌疑人到执法机关配合调查的一种措施,目标性明确。包括盘查中发现线索也可以进行传唤作深入调查。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留置盘查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传唤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前者适用立案前、所有嫌疑违法犯罪的人,后者适用立案后的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法》第9条赋予人民的对嫌疑人将其带至一定场所进行盘问的权力。留置盘查最多不超过24小时,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拓展延伸执法程序中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和拘留:定义和应用场景执法程序中的留置盘查、传唤、拘传和拘留是法律领域中常见的措施,它们在不同情况下有着不同的定义和应用场景。留置盘查是指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疑似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临时自由的措施,以便进行调查和取证。传唤是指警方要求疑似违法人员到警局接受询问的程序,通常用于获取证人证言或嫌疑人的陈述。拘传是指发出的传票,要求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而拘留是指警方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通常用于侦查阶段或执行刑罚。这些措施在确保社会秩序和法律公正的同时,也需要权衡个益和法律程序的合法性。因此,在具体应用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实现。结语通过以上解释,我们可以看出拘传与留置盘查在法律上存在本质的区别。拘传是发出的传票,要求被告人出庭接受审判;而留置盘查是警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疑似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临时自由的措施,以便进行调查和取证。在执法程序中,这些措施的应用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以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的实现。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七节 查询、冻结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冻结股权、保单权益或者投资权益的期限为六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三十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交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