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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纠纷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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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纠纷的四大管辖原则包括:
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优先适用原则(除非有明确保留条款);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以及在我国领土内发生的纠纷应适用我国法律并由我国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
对享有外交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七十二条对享有外交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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