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现状1、侦查阶段律师地位不明,作用过小2、会见难3、调查取证难4、阅卷难5、刑讯逼供现象严重,超期羁押现象严重,申请变更强制措施难6、采纳正确辩护意见难7、辩护律师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现象严重8、既上场踢球,又担任本场裁判二、制度缺陷的产生原因1、观念原因(1)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文化(2)“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误区2、制度原因三、未来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建设的构想1、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人的诉讼地位,扩大其的诉讼权利的范围2、取消会见审批制度,赋予律师单独会见权3、完善申请调查制度,赋予律师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4、建立证据展示制度,保障律师的阅卷权5、加大对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侵犯行为的追究和处罚力度6、赋予律师侦查阶段的讯问在场权7、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执业权益(1)废止第306条(2)赋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3)赋予辩护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4)律师执业责任追究采取“行业自律为主,慎用刑罚”的原则8、建立对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取消的法律监督权四、当前制度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措施1、处理与当事人之间关系注意事项2、处理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注意事项一、侦查阶段1、如何处理与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关系得以正常介入侦查阶段2、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怎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应当注意哪些问题3、侦查阶段怎样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4、侦查阶段怎样为犯罪嫌疑人代理申诉、控告5、怎样处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出的不正当要求6、侦查阶段律师怎样才能依法充分行使职责7、侦查阶段律师执业的风险是什么,怎样防范并保护自己8、如何处理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9、侦查阶段律师是否可以调查取证,怎样进行调查取证10、其他相关问题二、审查起诉阶段1、怎样查阅诉讼文书、了解案情2、怎样进行调查取证,应该注意什么问题3、怎样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4、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内容是什么,与审判阶段有何不同,怎样为犯罪嫌疑人辩护5、如何认识和处理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6、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执业的风险是什么,如何防范并保护自己7、其他相关问题三、审判阶段1、庭前怎样查阅案件材料,应当注意什么问题2、庭前会见犯罪嫌疑人与以往会见的内容、目的有什么不同,重点是什么,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庭前如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4、庭前应当做好哪些准备工作5、庭审中如何向被告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6、庭审中如何向证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7、庭审中如何向鉴定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8、庭审中如何向被害人发问,应当注意什么问题9、如何对控方书证进行质证10、如何对控方物证进行质证11、如何对控方视听资料进行质证12、如何对控方所举证人书面证言进行质证13、如何向法庭举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特别是辩方新调取的证据或出庭证人怎样举证,应当注意什么问题14、如何看待并处理庭审中被告人的翻供行为15、如何看待并处理庭审中证人的翻供行为16、如何看待并处理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关系17、被告人确系有罪却拒不认罪,律师应该怎样处理,怎样辩护18、如何运用形式逻辑进行辩护19、如何提高出庭辩护的口头表达能力20、如何把握出庭辩护的情绪与情感,加强心理素质21、庭审中如何处理与审判人员的关系22、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对辩方不利的情形有哪些,应当采取什么对策23、庭审中如何处理与公诉人的关系24、庭审中如何处理与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关系25、庭审中如何处理与旁听人员的关系26、如何看待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不同庭审阶段的发言各应侧重什么27、庭审辩论中,如何对控方观点进行答辩28、庭审中被法庭或剥夺诉讼权利如何处理29、进行无罪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0、进行罪轻辩护(包括此罪与彼罪的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1、进行量刑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2、怎样处理无罪辩护与有罪辩护的关系33、成功辩护的标准是什么,怎样取得成功辩护34、二审辩护的特点是什么,二审辩护的重点是什么35、二审抗诉案件如何出庭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6、二审上诉案件如何出庭辩护,应当注意什么问题37、二审书面审理案件,如何进行辩护四、相关问题1、如何提高说服法官的能力?2、选准角度3、换位思考4、如何教被告人说话?5、调查取证的方法技巧总结6、如何加深证据的挖掘深度?。
第3种观点: 刑事辩护的定义是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反驳控诉,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说明被告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处罚的诉讼活动。辩护基于法定的辩护权而产生,是针对控诉而提出并同控诉相对立的——种基本的诉讼职能。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只有当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才能进行辩护。2.刑事辩护的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3.刑事辩护的方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审查起诉阶段和人民审判阶段,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辩护权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辩护;一种是委托辩护。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对被指控的犯罪行为进行辩解,自己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为自己进行辩护,由辩护人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和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的同时,仍然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一、可以委托哪些人进行刑事辩护?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担任辩护人:(一)律师。律师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具有律师资格并正在执行律师业务的法律服务人员。律师可分为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都可以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这里所说的“人民团体”,主要是指共青团、工会组织、妇联组织等。由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不是律师。(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这里说的“监护人”,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除可以选择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外,还可以选择自己的监护人和其他亲戚朋友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可以比较方便地根据自己的情况充分行使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