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设立总则性条款。为了体现对被害人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和审判人员应当保障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尊重其人格权,保护其隐私权。(二)设立侦查、起诉阶段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程序性条款。在侦查时,无论是询问、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都应考虑被害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尤其需要保障被害人住所、所持物品等的隐私权;在侦查机关设立专门的对性犯罪案件的侦查机构,或在每一个涉及性犯罪的专案组中配备专职人员。从事该项刑事案件侦查的专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被害人学和被害人援助的培训,在询问被害人时最好由女进行,因为女更懂得女性心理,从而更能理解被害人被害后的生理和心理状态。审查起诉阶段亦同样适用。此外,在证据保全、扣押、搜查等方面涉及被害人隐私的信息时,侦查人员、公诉人员应负保密义务,与案件无关的证据应及时发还被害人,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应妥善保管。(三)完善审判阶段对被害人保护的措施。在审判阶段于公开的法庭上询问被害人时,有义务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必要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因面对被告人作证或回忆被害经过而再度“受伤”。(四)妥善处理好司法与传媒、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主动亲近媒体,接受监督固然值得称赞,但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好司法审判与监督的关系,那么这样的监督就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司法的公正性。司法与传媒既要各就各位,同时又要互相沟通,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笔者建议,在加强新闻报道自由的同时,对我国刑事诉讼各阶段的新闻报道进行合理的。可通过相关立法,将传媒与司法机关的关系合理化、法律化、制度化,明确界定传媒与司法机关的互动方式、范围与限度。(五)完善法律救济程序。法律的强制性和惩罚性是法律被人们遵守的必要前提。侵犯隐私权当然也应该接受法律的惩处,才能使隐私权得到切实的保护。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死刑案件中,被告的隐私权是律师需要特别保护的一个方面。律师需要确保被告的隐私不被泄露,同时也需要保护被告的权利和利益。在保护被告的隐私权方面,律师需要遵守以下原则:1. 保密原则:律师应该对被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进行保密。2. 咨询权原则:被告有权与律师进行沟通和咨询,律师应该保护被告的咨询权。3. 代理权原则:被告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律师,律师应该尊重被告的代理权。4. 公开原则:律师应该尽可能地减少公开被告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法律依据:1.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案件的辩护人,有保守秘密的义务。”2. 《律师法》第四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与委托人之间的秘密。”3.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律师、公证人、仲裁员、司法鉴定人泄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保密事项的,侵犯他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4.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财产、民主权利不受侵犯。”在保护被告的隐私权方面,律师需要遵循以上原则,并且要充分利用法律规定和律师职业道德要求,确保被告的隐私权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