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有效,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立遗嘱人有立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须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处分的遗产是个人合法所有财产,也就是处分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夫妻单方立遗嘱是否有效,主要要看遗嘱中处分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如果遗嘱中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该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如果遗嘱中处分的是个人财产的,单方立遗嘱有效。只要该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自己所有的财产,并由立遗嘱人亲自书写和签名的,该遗嘱就是有效遗嘱,应该按遗嘱的内容执行或分配遗产。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二、遗嘱应该包含哪些元素:1、宣告遗嘱是最终的,并撤销之前所有遗嘱;2、立遗嘱人的姓名和身份;3、委任遗嘱执行人、受托人、监护人;4、遗嘱执行人的权力;5、 如何分配财产的计划;6、在两名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遗嘱,但他们不能是遗嘱受益人或受益人的配偶,他们仅仅见证签署过程,不阅读遗嘱内容。三、遗嘱有效的要求:1、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如果有胎儿或者其他靠被继承人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需要预留相应遗产份额;3、符合法定形式。关于遗嘱的法定形式,民法典中对几种遗嘱的形式有明确规定,具体到自书遗嘱上,自书遗嘱应该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如果还符合上述其他的要求就是合法有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共同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争议。目前,我国法律对共同遗嘱并没有做岀明确的规定,但也没有说共同遗嘱是无效的,关于共同遗嘱的效力,目前学界仍然在探讨之中。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公民可以通过遗嘱方式处分其财产。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共同遗嘱是夫妻共同遗嘱,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经验,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如果没有违法,能保障立遗嘱利的有效实施,那么,就要承认共同遗嘱的效力。这样做有助于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遗嘱自由权利。但因为没有明确共同遗嘱的效力,所以当事人在订立遗嘱时,要认真选择共同遗嘱,可以采取分别订立遗嘱的方式保障遗嘱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1种观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下列法律规定:1、《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撤销遗嘱时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1、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2、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3、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遗嘱人可以变更或撤销遗嘱。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第3种观点: 对于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有下列法律规定:1、《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2、《继承法意见》第39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根据上述规定,有权撤销遗嘱的是遗嘱人本人,遗嘱人有权撤销的是其自己原先所立遗嘱。撤销遗嘱时须遵循“新遗嘱取代旧遗嘱”、“公证遗嘱须经公证才能撤销”的原则。遗嘱人撤销遗嘱的方式有:1、立新遗嘱撤销原遗嘱;2、书面声明原遗嘱无效;3、以具体行为表明撤销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