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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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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工伤保险待遇是指职工因工发生暂时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损害的一种补救和补偿,其作用是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的高低,项目的多少,取决于国家或该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们的社会生活水平。二,工伤医疗待遇申请1,单位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属于首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原件;(2)属于门诊治疗的报送:病历复印件、门诊费用原始凭证、药品和诊疗项目清单原件,检查报告原件;(3)属于住院治疗的报送:住院费用原始凭证,住院费用清单、出院小结、检查报告单等材料的原件;(4)工伤职工因伤情需要跨地区转诊转院的,应事先由主治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填报《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经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前往。2、辅助器具配置申请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由主治医疗机构提出配置意见,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填报《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作出确认结论,工伤职工持《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书》到社会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后,再到签订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3、伤残待遇申请单位填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并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属于首次申报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提供原件);(2)劳动能力鉴定(包括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3)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票据原件。我们在企业中上班,因为企业没有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或者是未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或者是劳动者因为自身的不注意或者疏忽导致劳动者在上班期间受到伤害都应该享受工伤保险的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的享受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劳动者熟悉相关的法律条文,具体咨询专业的律师。

第2种观点: 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以及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都会被认定为工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可以申请工伤赔偿。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单位有交社保,则大部分补偿由社保基金赔付,否则就全部由用人单位支付。2、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获得的补偿是不一样的。主要的补偿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3、提前办退休是可以具体还要看伤情等级能否达到提前退休的情况。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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