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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能否是证据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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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强制措施是不是证据的一部分强制措施通常不能认定为证据的一部分,强制措施一种手段,本身不具有证据的性质,三大诉讼法也没有将强制措施列这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二、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1、拘传在刑事诉讼中,拘传适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拘传适用与经过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传唤并非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不经传唤而直接使用拘传;通常根据案件的情况,有必要时即可适用。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适用对象是(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拘留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和机关有拘留的决定权。拘留的执行权仅仅属于机关和机关。4、逮捕是指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罪犯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罪犯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有查证属实的。或者犯罪事实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中的一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必要逮捕的。三、证据的特征(1)客观性。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仲裁案件争议的焦点,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谁是谁非,谁应承担民事责任,都不能靠主观臆断,而只能经过调查研究,从客观实际来推断。(2)关联性。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内在和必然的联系。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会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据。即使这些证据都是事实,各个证据与案件的联系程度也有不同,有的可能与争议的性质和内容无关。只有那些与案件有内在和必然联系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那些与案件无内在和必然联系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和提供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证据的合法性包括:①某些证据具有法律规定的许可性。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不能成立,如技民法典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等。在仲裁中要证明该种法律行为的成立,就应以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去证明。②证据必须由当事人依法提供和仲裁庭依法定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核实。如果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即使是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2种观点: 刑事强制措施不属于证据的一部分,强制措施是一种手段,本身不具有证据的性质。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一、行政案件可以拘传吗行政案件可以拘传。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而适用对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强制措施。为了使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相关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或逮捕等行为就叫做强制措施。强制措施的执行者是必须经过相关的申请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否则属于非法执行强制措施。二、留置是否属于司法强制措施?留置不属于司法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强制措施包含以下五种,分别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不包含留置,留置是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所采用的惯常措施,是涉及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项严厉措施。三、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1、拘传。指机关、人民和人民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2、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机关执行。3、监视居住。指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4、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5、逮捕。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我国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决定,并由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如下:1、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2、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3、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二、刑拘保释的条件如下: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综上所述,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一般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措施;一般采取措施的对象为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或者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人民和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据保存属于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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