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玛科技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直播赛事是否享有著作权?

直播赛事是否享有著作权?

来源:宝玛科技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创作品被他人抄袭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创人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抄袭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2种观点: 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抄袭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原创作品被他人抄袭的,是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原创人可以向著作权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抄袭人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1种观点: 版权和著作权一样。版权即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是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登记申请程序有什么版权登记申请程序:1、费用:申请版权需要支付300元官费;2、申请材料:申请人请求版权申请,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者是个人身份复印件。3、时间:申请版权需要的时间是30个工作日左右;4、《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权利归属证明文件(个人作品不需要提供该项);5、申请人申请的版权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否则会被驳回。6、申请条件:外国人或单位在我国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时依据国民待遇原则,与我国公民所需登记材料一致,外文资料需提交中文翻译件。7、申请部门:在我国版权申请所属部门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创的肯定有版权,但有版权不一定都是原创作品。版权可以是购买过来的,有的作品是在原创作品上的改编,也拥有版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3种观点: 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抄袭他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抄袭行为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有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包括:(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3)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4)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5)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6)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7)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1种观点: 体育赛事不享有著作权,但是体育赛事画面享有著作权,也即体育赛事的转播可以得到法律保护。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但是,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包括思路、观念、理论、构思、工艺、操作方法等,也即所谓的Idea不受保护。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展现的是运动员的身体力量和运动技巧,而其中的姿势体态、运动组合或者比赛策略,无论是否具有独创性,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仅仅是方法或思想,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2006年之前足协举办的足球联赛转播时,会看到中国足协·版权所有的字样,后来意识到足球比赛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足球运动员的身体力量和踢球技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因此,2006年中超联赛将前述字样改成了未经中国足协许可,不得转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一、网络体育赛事转播看版权保护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只是体育版权保护所面临的问题之一,但这一问题却结合了新兴的体育经济和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经济,也结合了传统版权保护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等诸多新课题。针对当前我国对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尚有不足的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护:1、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当前,对互联网版权保护问题包括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我国的主要立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2006年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一方面严格保护了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权利人利益,同时又协调了其与网络服务商、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为相关部门处理网络版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最高人民也颁布了关于审理网络版权纠纷的一系列司法解释。但是,由于互联网和新技术的发展更新极为迅速,现有法律法规也存在不完善的地方。再加上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竞技性体育赛事和艺术性体育赛事在版权的表现形式等方面也有差别,因此在网络转播体育赛事的版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相关立法尚需完善。2、进一步加强版权执法。我国的版权执法体系是双轨制保护体系,即通过司法和行政两种途径保护版权,这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一大优势。版权行政保护是我国版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现阶段版权保护的一大特点。版权行政保护是指我国版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版权进行相应的管理,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对版权侵权行为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行政保护的手段一般是通过作品登记对版权权利进行确认,通过相对人的举报对版权侵权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等。就网络转播体育赛事而言,则体现在体育赛事文字与图片作品可以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及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网站的版权侵权行为进行查处。版权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通过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对侵犯版权的纠纷运用司法审判权进行处理的保护模式。版权侵权纠纷大部分都是民事纠纷,属于司法范畴。体育赛事的电视转播目前多采用转播协议,网站之间的视频转播也通过各类协议来确保版权交易。因此,一旦发生纠纷,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入司法领域是通常的矛盾处理方式。3、进一步开展版权宣传。近几年来,我国在版权的宣传教育方面取得很大成就,特别是每年都会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契机开展一系列多层次、多种类、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对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问题的宣传,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对版权的了解和理解水平也不尽相同,有些地区甚至还没有版权的概念。因此必须加强对包括网站经营者、网民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使转播体育赛事是需要取得版权人许可、看网络转播体育赛事必须看正版、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等意识深入人心。只有广大的社会公众树立了牢固的版权意识,认同版权保护的必要性,才能从根本上遏制非法转播体育赛事的现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制行为本身不构成侵权,但是如果将录制的视频对外播放的则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直播平台播电影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未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或者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是侵权;如果获得许可的,或者按约定支付使用报酬的,不是侵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