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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使用武器条例是由谁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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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分别有:法定原则,使用要求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损失最少原则;制止违法犯罪原则;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等。

第2种观点: 人民佩带支时,应当遵守强制佩戴管理的相关规定。具体规定如下:1、携带人民证、持证(执行特定侦查任务的除外);2、除因执法办案需要外,不得进入娱乐场所;3、严禁饮酒或者参加非警务活动;4、发生支丢失、被盗抢或者其他事故,应当立即向所属配部门、事发地县级机关报告;5、省级以上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规定。在执行任务时,遇有危及公共安全、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公共财产等暴力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戒备、出警示、鸣警告、开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管理法》第五条 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人民的司法,人民的司法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配备公务用的具体办法,由门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制定,报批准后施行。第七条 配备公务用,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审批。配备公务用时,由门或者省级机关发给公务用持证件。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支,确保支安全。配备、配置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人民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分别有:法定原则,使用要求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原则;损失最少原则;制止违法犯罪原则;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则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十六条担任人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人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人民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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