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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调整对象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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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首先你要明白对调整的对象是什么,是平等主体之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首先A跟C就是不平等主体,父母跟子女在抚养与教育问题上,其实是不平等的,首先,抚养教育,说明子女或未成年,那么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是一种屈从关系,而且这种关系是法定的,不可脱离,也就是说你不可能通过法律跟父母脱离父子,母子关系,但是父母跟子女可能在财产上有纠纷那又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条件是子女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跟所属的公务员也是,不平等主体,但是在有时候又跟公务员有平等地位,例如,某公务员购买了的国债,他们就可以作为民事主体,从而产生债权关系。平等主体的理解其实并不是所想象的理想上的平等,其实是实际上的平等,比如,社会道德中的女士优先,还有妇女儿童保护,为什么男性没有得到立法保护的待遇呢,因为男性在社会实际中是强势群体,所以法律还是偏向妇女儿童,这是一种实际的平等,并不是所谓的口号,“人人平等”诸如此类,买家与卖家,有特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日,都属于法律上的实际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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