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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宣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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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所获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税种。1993年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1995年财政部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开征土地是为了引导房地产经营方向,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维护国家权益,促进房地产发展。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土地宣传提纲 土地宣传提纲 土地宣传提纲 土地宣传提纲 为你推荐 土地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细则有: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等等,具体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夏天仲律师 执业6年 资质认证 2022-01-19 土地纳税筹划方法 收入分散筹划法按相关税法[2]规定,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在扣除项目金额一定的情况下,转让收入越少,土地增值额就越小,当然税率和税额就越低。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着眼点。一般常见的方法是将可以分开单独处理的部分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分次单独签定合同。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开发一栋精装修的楼房,预计精装修房屋的市场售价是1800万元(含装修费600万元),该企业可以分两次签定合同,在毛坯房建成后先签l20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等装修时再签600万元的装修合同,则纳税人只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而第二份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这样就使得应纳税额有所减少,达到节税的目的。费用迁移筹划法房地产开发费用即期间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经营费用)不以实际发生数扣除,而是根据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条件,按房地产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纳税人可以通过事前筹划,把实际发生的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中去,例如属于公司总部人员的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都属于期间费用的开支范围,由于它的实际发生数不能增加土地的扣除金额,因此,人事部门可以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把总部的一些人员安排或兼职于每一个具体房地产项目中。那么这些人的有关费用就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中。期间费用少了又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却增大了。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不增加任何开支的情况下,通过费用迁移法,就可以增大土地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临界点”筹划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一个项目,总要获得一定的利润,但利润率越高,缴纳的土地就越多,税后利润可能反而越小。因此,如何做到使房价在同行中最低,应缴土地最少,所获利润最多是房地产公司应认真考虑的问题。按照税法有关优惠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 唐玉娟律师 执业9年 资质认证 2022-12-01 土地纳税指南包括哪些内容 土地纳税指南包括哪些内容一、什么是土地土地是以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按照规定的税率计征的一种税。在1993年12月13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财政部于1995年1月27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土地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征。本市自《细则》公布之日起实施土地。二、土地的征税范围是什么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只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征税,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没有纳入征税范围。这是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的不得转让。因此,转让集体土地是违法行为,所以不能纳入征税范围。2、转让房地产的,只对转让后取得的增值收入征税,虽然发生转让房地产行为,但没有增值收入,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在土地的征税范围。3、只对转让房地产的征税,不转让的不征税。例如:出租房地产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产权的转让,所以,不属于土地的征税范围。三、谁是土地的纳税义务人《条例》第二条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的纳税义务人。”包括: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只要有转让房地产行为并取得增值收入的,都是土地的纳税义务人,都要按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四、土地的征税对象是什么土地的征税对象是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增值额就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条例》和《细则》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房地产转让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收益。扣除项目按《条例》和《细则》规定有以下几项: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具体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按规定补交的出让金;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支付的地价款。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这些成本允许按发生额扣除。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根据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费用直接计入当年损益,不按房地产项目进行归集或分摊。根据本文的内容介绍,大家都清楚了吧,纳税人需要依法进行纳税,这也是纳税人的一种义务。当然,本文介绍的纳税指南包括了土地的含义、征税范围以及征税对象,对于纳税人来说需要弄清楚。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罗仰侠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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