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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市廉租房申请需要哪些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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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廉租房申请流程

1.填写申请表后,向户口所在地的事处或乡镇**提出申请(5个工作日处理,并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书);

2.通过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受理单位通过调查出具初审意见并公布(公告10日),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在收到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反馈建设部门,符合条件的,县(区)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将配租意见和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局住房保障窗口;

4.公示和批准,市建设局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书面反馈县区建设局。

二、成都廉租房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必须人口两人以上,主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成都五城区正式城镇户口,并且是家庭年收入低于3.4万元的无房家庭;个人要申请廉租房则必须满足年龄在35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成都市五城区正式城镇户口,个人年收入低于2万元,单身无房等几个条件。

三、成都廉租房申请材料

1.廉租住房申请表;

2.现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证明;

3.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4.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5.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6.对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负责的承诺函;

7.其他相关证明:

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或申请人为非户主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所在地要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属精神病患者,在医院就医的因无法提供身份证证件,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

属未成年人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未办理身份证者,户口簿能体现即可;

所承租的房屋未办理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必须经户口所在地和所承租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共同出具证明。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四川成都市廉租房申请需要哪些程序 四川成都市廉租房申请需要哪些程序 四川成都市廉租房申请需要哪些程序 四川成都市廉租房申请需要哪些程序 为你推荐 成都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由廉租房申请人(户主)持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事处提出廉租房申请。需要满足条件:1、申请人具有5 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 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 平方米以下;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巩曼利律师 执业10年 资质认证 2022-01-25 西安廉租房怎么申请,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2.事处发放《审批表》;3.经西安市、区、事处三级审查后,在其户口所在社区或相关网站进行两次公示。4.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实物配租或者发放租金补贴。实物配租分房时实行公开摇号,公证处全程监督。法律依据:《西安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六条 申请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非农业常住户口;(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三)住房情况符合市规定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面积保障标准由市定期公布。 赵高旺律师 执业16年 资质认证 2022-04-26 成都廉租房申请条件 法律分析:如果申请人是五年以上的当地城市常住户口;申请人家庭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十到十五平方米;申请人必须是当地相关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者是最低收入的家庭;申请人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已经由当地相关的部门确认,在其他的地方没有住房。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投资,也可以由提供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第五条 直辖市和市、县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郑礼军律师 执业8年 资质认证 202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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