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土地使用税时填写减免,减免包括开山填海整治土地和改造废弃用地免税5-10年,事业单位自用土地免税,企业征用耕地满一年后开始征税。企业关闭、撤销、搬迁暂免税,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暂免。法定项目免税包括国家机关、宗教寺庙、公园等自用土地。困难减免和耕地征用免税需审批。智能法律助手 法行宝 AI智能咨询 法律计算器 法律意见书 法律文书 去提问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为你推荐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 一、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二、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核减?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 刘伟长律师 执业5年 资质认证 2022-11-25 已售房屋土地使用税怎么样核减 在申报土地使用税的时候填写减免就可以了。1、如何减免土地使用税按照税法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包括:(1)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2)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3)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如何暂免土地使用税(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的项目1、法定项目免税。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6条)(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土地;(2)由国家财政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税5年~10年;(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2、困难减免。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条例第7条)3、耕地征用免税。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1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条例第9条)4、贫困地区减税。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经省级批准,可以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税法规定最低税额的30%.(条例第5条)5、企业免税用地。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比照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15号)6、土地改造减免期限。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由各省级地税局在税法规定的免税期内确定具体的免税期限。(国税地字〔1988〕15号)7、特定土地减免。下列土地的征免,由各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地字〔1988〕15号)(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征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8、仓库冷库减免。经营仓库、冷库用地,纳税有困难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88〕32号)9、电力用地免税。电力行业管线用地、水源用地;水电站除发电厂房用地,工附业生产用地,办公、生活用地外的其他用地;供电部门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热电厂的供热管道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电力项目建设期间,纳税有困难的,由省级地税局审核,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国税地字〔19〕13号、44号)。 王焕坤律师 执业4年 资质认证 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