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外和解能出裁定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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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出具裁定书,适用于多种法律场景,包括但不限于不予以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不准许撤诉、中止或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终结执行、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2. 对于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裁定,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3. 裁定书应当明确写出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并由审判人员及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
4. 若裁定是以口头形式作出的,应将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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