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堆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通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A、B、C、D四个系列。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可分为外部尺寸和最小内部尺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装箱查验有分两种,一种是技术查验,一种是人工查验,查验率是根据海关的查验布控敏感词、企业的信誉度、报关行的信誉度等情况而定。如果是技术查验,则是由X光机过机检查;如是人工查验,需要码头调柜,根据场地位置安排海关到场时间,海关到场后,由报关行查验人员协助开柜配合查验,海关会根据查验单填写查验结果,再回办公室根据查验结果录入系统,如有问题,将反馈给报关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单或其他操作流程,查验有可能抽检,抽检的量根据货物的总量及品类或特殊属性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标准集装箱是指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第104技术委员会制定的国际标准来建造和使用的国际通用的标准集装箱。通用的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A、B、C、D四个系列。国际标准集装箱的尺寸可分为外部尺寸和最小内部尺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四十二条 本章下列用语的含义:“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托运人”,是指: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装箱查验有分两种,一种是技术查验,一种是人工查验,查验率是根据海关的查验布控敏感词、企业的信誉度、报关行的信誉度等情况而定。如果是技术查验,则是由X光机过机检查;如是人工查验,需要码头调柜,根据场地位置安排海关到场时间,海关到场后,由报关行查验人员协助开柜配合查验,海关会根据查验单填写查验结果,再回办公室根据查验结果录入系统,如有问题,将反馈给报关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单或其他操作流程,查验有可能抽检,抽检的量根据货物的总量及品类或特殊属性而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三条 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第四十六条 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海关没收走私货物、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专门或者多次用于掩护走私的货物、物品,专门或者多次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藏匿走私货物、物品的特制设备,责令拆毁或者没收。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