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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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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的清算程序如下:1、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破产通过之后,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立案受理后,发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3、按照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第2种观点: (1)宣告破产:债务人在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可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若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通过第三人担保清偿或自己清偿全部债务则破产程序终止。(2)变价与分配:宣告破产后,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方式无特殊决议则通过拍卖进行,按照债务清偿顺序清偿债务。破产财产一般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同样由管理人拟定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最终由人民裁定认可后执行。(3)破产程序终结:在破产财产清偿、分配、提存后向人民提请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破产程序终结后,债务人注销登记,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人民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依照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管理人于办理注销登记完毕的次日终止执行职务。但是,存在诉讼或者仲裁未决情况的除外。

第3种观点: 金融机构破产清算程序是:1、向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破产通过之后,向提出破产清算申请;2、立案受理后,发布公告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申报债权,召开债权人会议,成立清算组,清算资产;3、按照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和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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