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拉萨买房落户条件是什么1、拉萨买房落户条件,具体如下:(1)长期居住在拉萨市、有固定收入的人户分离人员,适度放宽入户条件,可在拉萨市办理落户;(2)凡在拉萨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且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拉萨市户籍人员,购房者凭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申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2、法律依据:《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拉萨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需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二、拉萨市落户需要什么材料拉萨市落户需要的材料如下:1、房屋产权证;2、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3、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本人申请;4、迁入单位的由派出所审核签字盖章;迁入居委会的由办事处、城关区、派出所签字盖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43个城市可异地办理护照。决定,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等43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但此次暂不含港澳通行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1种观点: 户口迁入条件如下: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包括夫妻之间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等;2、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当地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3、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入户办理需要以下手续: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户口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综上所述,公民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法律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七地(市)中心城区落户。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当事人想迁移户籍,需要本人或户主,凭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情况证明,到落户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落户手续,派出所审核通过之后,会给当事人开具准予落户迁入的准迁证。法律客观:《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 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管理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 管辖 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确保边境稳定和边防巩固,原则上边境一线居住人口要保持相对稳定,边境一线建制镇(乡)居民户口迁入、迁出由各县(区)研究制定,经地(市)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审批。法律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县城区及建制镇落户:1.在县城区及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具有旅游、矿产、虫草、林木等特色资源的建制镇(乡)落户条件由属地县(区)根据自身实际研究制定,经地(市)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审批。3.为确保边境稳定和边防巩固,原则上边境一线居住人口要保持相对稳定,边境一线建制镇(乡)居民户口迁入、迁出由各县(区)研究制定,经地(市)行署()审核后,报自治区审批。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法律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七地(市)中心城区落户。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43个城市可异地办理护照。决定,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等43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但此次暂不含港澳通行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1种观点: 户口迁入条件如下: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包括夫妻之间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等;2、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当地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3、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入户办理需要以下手续: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户口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综上所述,公民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43个城市可异地办理护照。决定,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等43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但此次暂不含港澳通行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3种观点: 一、拉萨买房落户条件是什么1、拉萨买房落户条件,具体如下:(1)长期居住在拉萨市、有固定收入的人户分离人员,适度放宽入户条件,可在拉萨市办理落户;(2)凡在拉萨市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且居住一年以上的非拉萨市户籍人员,购房者凭房屋产权证、本人申请、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原户籍地户籍证明,可申办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户口。2、法律依据:《拉萨市城镇房地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拉萨市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规划、房地产开发年度计划的要求;需经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发展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坚持旧区改建和新区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开发基础设施薄弱、交通拥挤、环境污染严重以及危旧房屋集中的区域,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二、拉萨市落户需要什么材料拉萨市落户需要的材料如下:1、房屋产权证;2、落户单位或居委会证明;3、户口所在地户籍证明、本人申请;4、迁入单位的由派出所审核签字盖章;迁入居委会的由办事处、城关区、派出所签字盖章。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二)转业、复员、退伍(含志愿兵)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凭师(旅)以上政治部签发的批复、《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落户。(四)购房者的落户办理程序: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法律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七地(市)中心城区落户。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3种观点: 户口迁入条件如下:1、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包括夫妻之间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投靠父母、收养等;2、购房人员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购买商品房,且房屋产权人在当地有稳定职业或稳定生活来源的公民,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3、各类人才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对具有国家重点院校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不受有无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户口迁入落户。入户办理需要以下手续:1、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2、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3、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4、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5、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迁户口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户政科申请迁入;6、户政科签发《准迁证》;7、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8、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落户。综上所述,公民迁入本户口管辖区,要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办理入户。【法律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机关批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招生原则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二是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三是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引导、市场为主。2、对高考报名条件作出规定:一是凡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可以报考区内外的普通高校。二是实行网上报名。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第三条 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1年以上(含1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因此如果在内地上高中则无法在藏参加高考。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3种观点: 律师解答:1、对招生原则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二是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三是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引导、市场为主。2、对高考报名条件作出规定:一是凡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可以报考区内外的普通高校。二是实行网上报名。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第三条 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新生婴儿或未成年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新生婴儿(含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婴儿),坚持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原则。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书》、《户口簿》到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出国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回国落户,凭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拟居住地亲属》户口簿办理落户。(二)转业、复员、退伍(含志愿兵)军人的落户办理程序:凭县、市(区)以上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复员、转业、退伍军人落户证明》和《退出现役证》办理落户。(三)随军家属子女的落户办理程序:凭师(旅)以上政治部签发的批复、《户籍证明》、《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办理落户。(四)购房者的落户办理程序:凡在我区城市(城镇)购买商品房或自建房,但户口在异地的,只要居住房屋手续完备并有稳定生活来源的,购(建)房者及随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可在该城市(城镇)落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派出所的镇,以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法律依据:《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五条 七地(市)中心城区落户。1.投靠类: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2.住房类:具有合法房产证明,不受住房面积、金额,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3.投资经商类:具有合法经营场所,连续2年以上依法缴纳税收,或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或者连续2年以上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解决当地人口3人以上就业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4.人才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具有中级技术职务及以上任职资格或取得国家注册证书的中级专业人员、管理人员就业并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费满2年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5.务工类: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在当地连续缴纳城镇社会保险满3年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43个城市可异地办理护照。决定,北京、天津、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上海、南京、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南昌、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南宁、海口、重庆、成都、贵阳、昆明、西安、无锡、常州、苏州、温州、嘉兴、舟山、泉州、株洲、湘潭、珠海、东莞、佛山等43个城市的本市户籍居民的外地户籍配偶、未满16周岁子女,以及在本市暂(居)住的外地户籍的就业、就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可以就近提交普通护照申请。但此次暂不含港澳通行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 中国公民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还需要取得前往国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互免签证协议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公民以海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国外船舶上从事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海员证。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1年以上(含1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因此如果在内地上高中则无法在藏参加高考。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 第三条 在我区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我区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离藏后,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三)我区机关、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聘用任用的区内外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其子女户籍按《自治区转发自治区厅关于改革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入户条件的规定的通知》(藏政办发[2001]82号) (以下简称82号文件)迁入,且户籍在藏时间一年以上(上一年7月31日前入户,下同),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四)根据自治区招商引资及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我区注册且经营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经营者,其子女户籍按有关规定迁入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学籍一年以上 (含一年),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五)经自治区及有关职能部门批准设置的驻内地办事机构、单位的正式干部、职工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学院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非直系亲属户籍在藏的,按照本条第(六)项规定办理;户籍不在藏的,不准报考。(六)我区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招生原则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二是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三是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引导、市场为主。2、对高考报名条件作出规定:一是凡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可以报考区内外的普通高校。二是实行网上报名。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第三条 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2021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1年以上(含1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2.2022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2年以上(含2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2年以上(含2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2年以上(含2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3.2023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3年以上(含3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4.在藏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当年高考的7月31日。5.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9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4、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的非直系亲属限报考生,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且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限报学校名单之外的学校。 5、往届生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2021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1年以上(含1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1年以上(含1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1年以上(含1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2.2022年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2年以上(含2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2年以上(含2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2年以上(含2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除国家专项计划外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3.2023年及以后参加高考的考生须具有户籍3年以上(含3年)、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3年、在藏高中阶段学校实际就读3年,在户籍所在地报名参加考试,可以报考区内外普通高校。4.在藏户籍计算时间,以户口簿标注的落户时间为准,计算年限截止日期为考生参加当年高考的7月31日。5.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院校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规定》 1、我区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我区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款规定的驻内地办事机构正式干部、职工,其子女户籍在藏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自治区驻格尔木办事处(以下简称格尔木办事处)、民族大学正式干部、职工子女,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2、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聘(任)用人员子女户籍在2019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3、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在藏注册经营工商企业三年以上的投资者子女,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并在2019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的,可以报考区内外高校。 4、符合藏政办发〔2006〕13号文件规定的非直系亲属限报考生,户籍在2017年7月31日前迁入,且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所属高中阶段学校学籍并一直在学籍学校就读的考生,可以报考限报学校名单之外的学校。 5、往届生参加我区普通高考按照《关于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规定的实施意见》(藏教厅〔2006〕31号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对招生原则作出规定:一是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二是对区内世居两代以上(含两代)的少数民族考生实行单独划线;三是毕业生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引导、市场为主。2、对高考报名条件作出规定:一是凡干部、职工(含援藏干部、职工和曾在工作过的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的应往届高中毕业生和同等学力的可以报考区内外的普通高校。二是实行网上报名。对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法律依据:《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考条件》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第三条 在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律,已从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同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干部(含援藏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子女,户籍在藏,可以报考区内外高等学校。干部、职工、城镇居民、农牧民的非直系亲属按自治区户籍管理有关规定,符合有关入户条件,将户口迁入,迁入时间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高中三年完整学籍(高一至高三在藏就读),可以报考区内高等学校或区外非重点高等学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在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省级招委会可根据本地投档录取办法决定,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一定分数投档;达到高校投档条件的,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1)烈士子女;(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3)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4)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省籍(含户籍)考生。法律依据:《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 第十一条 军人子女报考高等学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待:(一)高考成绩达到批次控制线未被录取的军人子女,经征求本人意见,由省级招生部门协调符合有关投档要求的高等学校调剂录取,有关高等学校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二)烈士子女,可以在高等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三)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自治区,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优先录取。在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完成规定学业且成绩合格的军人子女,可以直接参加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组织的专升本考试,符合相关录取要求的,可升入本科阶段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