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第二条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第四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直接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第七条非经本公司同意并特别约定,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渗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四章被保险人义务第被保险人应当在本公司签出保险单的同时,按照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3种观点: 集装箱运输条款中CY/CY、CY/FO、CY/LO、CY/TACKLE、CY/HOOK解释: 1.CY/CY是指堆场到堆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 集装箱运输条款中CY/CY、CY/FO、CY/LO、CY/TACKLE、CY/HOOK解释: 1.CY/CY是指堆场到堆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2.CY/Fo(freeout)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但不负责卸货; 3.CY/LO(lineout)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 4.CY/TACKLE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至接货车上; 5.CY/HOOK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此处当吊臂吊下货物后服务终止。
第1种观点: 1.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保险责任按原运输险保险单责任范围负责,但保险责任至原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收货人仓库终止。2.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原箱未经启封而转运内地的,其保险责任至转运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3.如集装箱货物运抵目的港或目的港集装箱转运站,一经启封开箱,全部或部分箱内货物仍需继续转运内地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必须征得目的港保险公司同意,按原保险条件和保险金额办理加批加费手续后,保险责任可至转运单上标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终止。4.集装箱在目的港转运站,收货人仓库或经转运至目的地收货人仓库,被发现箱体有明显损坏或铅封被损坏或灭失,或铅封号码与提单、所列的号码不符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收货人应保留现场,保存原铅封,并立即通知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5.凡集装箱箱体无明显损坏,铅封完整,经启封开箱后,发现内装货物数量规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因积载或配载不当所致的残损不属保险责任。6.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或短缺涉及承运人或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有义务先向有关承运人或第三者取证,进行索偿和保留追索权。7.装运货物的集装箱必须具有合格的检验证书,如因集装箱不适货而造成的货物残损或短少不属保险责任。一、保险责任何时终止?1.对出口货运险:下述两点以先满足为准。(1)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2)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2.对进口货运险:根据国际保险惯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上运输工具(越过船舷)起开始生效,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散装货物一般以到达保单载明的目的港仓库或储存场地时终止)。
第2种观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第二条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第四条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第五条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第三章除外责任第六条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一、战争或军事行动。二、直接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第七条非经本公司同意并特别约定,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渗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第四章被保险人义务第被保险人应当在本公司签出保险单的同时,按照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3种观点: 集装箱运输条款中CY/CY、CY/FO、CY/LO、CY/TACKLE、CY/HOOK解释: 1.CY/CY是指堆场到堆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 集装箱运输条款中CY/CY、CY/FO、CY/LO、CY/TACKLE、CY/HOOK解释: 1.CY/CY是指堆场到堆场方式,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集装箱堆场整箱交付收货人; 2.CY/Fo(freeout)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但不负责卸货; 3.CY/LO(lineout)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 4.CY/TACKLE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至接货车上; 5.CY/HOOK承运人在装货港集装箱堆场接收整箱货物并负责运至卸货港卸货,此处当吊臂吊下货物后服务终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装运时间、装卸港、分批装运和转运、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
第2种观点: 基本知识1、CY-FO条款:FO可释为FreeO t或FreeOverside=FreeOverboard意为船公司(Carrier)不负责POD之卸船费。此条款常用于去中东、西亚地区的僻港、小港(Sideports小港);如:Haifa海发、Ashdod阿斯杜德(以上二港均Israel以色列的)、Izmir伊兹密尔(T rkey)、Istanb l伊斯坦布尔(T rkey)、Beir t贝鲁特(Lebanon黎巴嫩)、Benghazi班加西(Libyan利比亚,于地西:地中海西岸)另有CY-TKL(=CY-TACKLE)=CY-Hook(Note:tackle吊绳吊钩;hook货钩、吊钩)、舷(船)边交货,船公司不负责卸船费。与CY-FO类似,只是CY-FO多用于中东、西亚地区注:少部分公司还有CY-LO条款(如HT)它与CY-FO类似,只是习惯叫法不同而已。有少部分人言CY-LO适于散货、至目的港后拼柜的卸船费及码头费、拆柜费等Carrier一概不管2、双到付:指Forwarder付给Carrier之O/F(OceanFreight)与Shipper(客户)付给Forwarder之O/F均为到付一预一到:指Forwarder付给Carrier为prepaid(pp)方式;而Shipper付给Forwarder,则为到付CC(collect).船公司一般不同意到付。3、对DG(Dangero sGoods或DC:Dangero sCargo)多采用现提即AlongsideDelivery.又称船边交货(指POD船边)。因许多码头不允许DG于港内久留4、Via(=bywayof=careof=C/O)经由:e.g.①ShipmentfromKeel ngtoNYKviaPanamaCanal货物必装载于从基隆(TWN)通过PanamaCanal驶往NYK之船舶或以上英文也可以写作:ShipmentfromKeel ngviaPanamaCanaltoNYK(NYK于美东)②ShipmentfromShanghaitoDetroit(底特律,于美内陆)viaLA(于美西WC)意指:于LA卸船后转火车运至Detroit③ShipmentfromShenzhentoSeattle(W.C)viaLand-Bridge(陆桥)inbondtoBoston(E.C.)。货物在W.C.西雅图卸船后经由陆桥运输并在保税下,运至E.C.的波士顿(inbond保税,以保税方式。所谓保税即是暂不交关税,待货到目的地后再交)④ShipmentfromH angp toDallas(达拉斯,于美内陆),Texas(Dallas所在的州名)ViaO.C.P.LongBeach,Calif.(长堤:于W.C.California为LB所在的州)货物于西岸长堤卸船后利用火车使用OCP运输条款运至Dallas⑤ShipmenttoPacificCoastviaOverlandtoNewYork船运至美西港经由,陆运至NYK)5、○1、transitgoods(cargo):过境货、转口货。自输出国运往输入国的过程中,需经第三国时,对该第三国而言,该货即为transitgoods通常:货物于此第三国卸下后依海关事先核定之路线以保税运输方式运往输入国目的地。○2、bondedW/H(wareho se):保税仓inbondto保税运至bondedshed保税货棚(货栈)bondedval e关栈价值6、Intransitto条款:通常,此条款指Consignee在不清关交税的情况下使货物继续运输,目的地海关必于船公司舱单(Manifest)上见到相关条款才允许这一条款。因此,B/L上必有显示。例如:到Arica(阿里卡)与Iq iq e(伊基克)(此二港均属南美智利Chile国的)的货物。B/L上的Consignee、Notify、portofdelivery中若有显示Bolivia者,B/L上须显示IntransittoBolivia(注:Bolivia玻利维亚为一内陆国,毗邻Chile)Intransitto的本义为转运至e.g.:ShipmentfromShenzhentoAricaintransittoBolivia。B/L上POL填Shenzhen;portofdischarge填Arica;placeofdelivery填Bolivia;Finaldestination也填Bolivia7.MediterraneanBasePort地中海基本港:Milan米兰(Italy)、Barcelona巴塞罗那(Spain)、Bilbao毕尔巴鄂(大西洋口岸,实不靠地中海)、Genoa热内亚(Italy)、Valencia巴伦西亚(Spain)、Istanb l伊斯坦布尔(T rkey)、LaSpezia拉斯佩齐亚(Italy)、Leghorn里窝那(来亨)(Italy)、PortSaid塞得港(Egypt)、Alexandria亚历山大(Egypt)、Benghazi班加西(Libya利比亚)、Marseilles马赛(France)8.洗柜通常分四种:Ⅰ)化洗Chemicallycleanfloor;Ⅱ)清水洗waterclean;Ⅲ)蒸汽洗steamclean;Ⅳ)研磨洗:glind(研磨)orsandclean分批出境核销栏日期出境数/重量结存数/重量核销人一、签订国际贸易合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要签订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就必须严格履行。对外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包装条款不能太笼统在一些合同中,包装条款仅写明标准出口包装,这是一个较为笼统的概念。界定包装是否符合标准出口包装的要求,在国际上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此,国外一些出口商在这方面大作文章,偷工减料,以减少包装成本。订立合同的包装条款,应对必须使用的包装物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及运输标志作出明确规定,对发货人进行有效的约束,避免货物残损。(二)慎重采用凭样品成交凭样品买卖(SalesbySample)系指交易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最后的交货依据。凭样品买卖一般是采用标准样品来表示货物的品质,而整批货物很难做到百分之百与其一致,故此种方法用于一些不易准确描述货物质量的情况比较适宜,例如皮革制品。对于组成成份、检验标准可以明确表示的商品,如化工产品,就不大适宜,最好在合同中对货物规格、种类、成份和检验标准作一规定,以避免贸易纠纷。(三)商检条款应严密对于在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商品,可以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由商检机构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支付与接受货物的重要依据。在对外贸易中,由于签订合同时漏订商检条款,或者是在商检条款中,对商品检验的时间、地点、人员、标准及索赔期规定不明确,给外方钻了空子,造成经济损失。
第3种观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的区分方式:1、按照运输效率可分为,单程运输合同和分批运输合同;2、按照运输方式可分为,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等;3、按照承运人人数可分为,全程货物运输和多式联运合同;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的其他区分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第一百零二条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第一百二十九条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集装箱货物损坏的问题,如果是因为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货物的毁损,则需要对此承担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一、大型集装箱运输分为40英尺箱和20英尺箱两种,除按规定的整车运输及铁路集装箱运输条件办理外,并按本规定办理。二、40英尺箱由发货人自备;20英尺箱由铁路提供,也可由发货人自备。铁路20英尺箱限在附表一指定的车站办理。发货人自备的20英尺箱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作业时,限在附表二指定的车站办理;在专用线作业时(包括40英尺箱)限在附表三规定的车站专用线办理。其它要求办理的专用线,经铁路局审批后,报部公布执行。铁路20英尺箱不办理国际铁路联运。三、使用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40英尺箱一箱为一批。20英尺箱一批最多不得超过两箱,接运国际铁路联运进口的20英尺箱一批三箱者除外。车站使用铁路20英尺箱装运零担货物时,经到达铁路局的同意,可组织一箱多批运送。四、使用大型集装箱运输货物,适用整车9号运价率。40英尺每箱按40吨。20英尺箱每箱按20吨计费。发货人自备20英尺箱一批只有一箱时,按二箱计费,一重一空时,按二个重箱计费。接运国际铁路联运进口的20英尺箱及铁路20英尺箱一批只有一箱时,按一箱计费。发货人自备大型集装箱空箱运输时,按重箱运费的50%核收。五、使用铁路20英尺箱运输时,应向发货人核收使用费每次每箱60元。发货人或收货人使用铁路20英尺箱超过铁路规定的时间,铁路核收集装箱留置费:在车站留置费每日每箱20元,接取、送达留置费每日每箱10元。发货人自备的大型集装箱到后,在站存放超过铁路规定的免费保管期间时,铁路核收集装箱暂存费:40英尺箱每日每箱20元;20英尺箱每日每箱10元。六、国际铁路联运大型集装箱,按《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及其办事细则,以及协定附件第5号的第7、10、12~17条有关规定办理。过境其他参加国际货协铁路的运送费用,不适用《国际货协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第4条第9项的规定,不在我国核收,由发货人或收货人通过与其他国家有关方面签订的协议,同过境路直接进行清算,发货人或代理公司应在运单有关栏内记载清楚。七、车站装运一批一箱的20英尺箱可组织同一到站的五吨集装箱配装。八、运输大型集装箱,应使用敞车或有端侧板木质底板的平车装运。一车两箱时,箱门应相对,间距不得超过200毫米。装卸作业时,要使用专用吊具,稳起轻放,严防冲撞。九、使用大型集装箱装运货物,由发货人负责施封,并用铁线将箱门加固拧紧,铁路与发、收货人凭封印办理交接。车站使用铁路20英尺箱装运一箱多批货物时,由铁路施封。集装箱超载处罚卸货,扣车,罚款等方式。
第3种观点: 集装箱运输货物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要建立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制度,凭箱体和铅封进行交接和划分责任,重箱凭箱体、铅封状况交接;空箱凭箱体状况交接;二、交接方式:1.港口与船舶在船过交接;2.港口与收货人、港口与铁路、港口与汽车在装卸现场交接;3.交接时,交接双方应签署“集装箱交接清单”(附表四);货物交接凭装箱人填写的“集装箱货物装箱单”(附表五)办理。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发现箱体损坏或内装货物残损、短少,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附表六),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由损坏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三、责任划分:1.箱体完好、铅封完整,内货发生残损或缺少,由装箱单位负责,在运输过程中或装船前发现破封,应由破封单位或交方负责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拆封时,发现货损货差,由补封单位负责。到达港卸船时,发现破封,有船舶与起运港编有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未编补封记录的,船、港双方共同开箱检查,并编制记录,如有货损货差,由船舶负责。到达港保管中发生的破封,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由到达港负责。2.铅封完好,由于碰撞或挤压造成的箱体角柱、板壁、箱门凹陷、箱体严重变形、箱体板壁面有破洞和创伤、直观能发现的水密垫明显损坏等原因,导致内货残损或短少,由责任单位负责。3.装箱时,装箱人要检查箱体,不适合装货的集装箱,不得使用。如因起运港对箱体检查不严或安排货载不当,导致货物水湿或其它残损,由起运港负责。4.因箱体本身潜在缺陷,如透光检查无法发现渗漏等,造成货物湿损,由集装箱所属单位负责。船舶配装集装箱,由船舶负责绑扎加固。联运集装箱在换装港卸船时,发现破封,由换装港会同船舶共同补封并编制补封记录,到达港交付时,发现货损货差,有船舶与起运港编制补封记录的由起运港负责;无起运港与船舶编制补封记录的,由一程船舶负责。如发现箱体不适合装货,必须更换箱体完好的集装箱,并编制记录,换装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四、为加强集装箱管理,掌握集装箱流向、动态,凡提离港区的集装箱(不分空、重箱)均应填写“集装箱发放单”,(附表七),用箱人应按期归还集装箱,超期者按规定交纳延滞费。如有损坏应编制“集装箱、货物残损记录”,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1种观点: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如下: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2、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3、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4、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5、实现门对门运输;6、其他:从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利于加强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态;通过国家的宏观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二条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2种观点: 集装箱运输是指将货物装载于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进行运输,适合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优质低成本的特点,成为当今最重要的一 集装箱运输是指将货物装载于标准规格的集装箱内进行运输,适合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各种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以其高效优质低成本的特点,成为当今最重要的一种货物装载形式。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发展了把多种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的国际间连贯运输,即国际多式联运。 A.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实际上是指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一种装载形式。集装箱是一种能反复使用的便于快速装卸的标准化货柜。国际标准化组织推荐了三个系列十三种规格的集装箱,在国际运输中常用的集装箱规格为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IA型8X8X4O,IAA型8.6X8X40,IC型8X8X20。 集装箱按其装载货物所属货主。可分为整箱货和拼箱货。整箱货(FCL)可由货方自行装箱后直接送至集装箱堆场(CY),整箱货到达目的地后,送至堆场由收货人提取。堆场通常设在集装箱码头附近,是集装箱的中转站。 如果一家货主的货物不足一整箱,需送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由承运人把不同货主的货物按性质、流向进行拼装,称为拼箱货(LCL)。货到目的地,拼箱货(LCL)应送至货运站由承运人拆箱后分别由收货人提取。 集装箱这种交接方式应在运输单据上予以说明。国际上通用的表示方式为: FCL/FCL或CY/CY(整装整拆) FCL/LCL或CY/CFS(整装拼拆) LCL/FCL或CFS/CY(拼装整拆) LCL/LCL或CFS/CFS(拼装拼拆) 每个集装箱有固定的编号,装箱后封闭箱门的钢绳铅封上印有号码。集装箱号码和封印号码可取代运输标志,显示在主要出口单据上,成为运输中的识别标志和货物特定化的记号。 B.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是以集装箱装载形式把各种运输方式连贯起来进行国际运输的一种新型运输方式。按照《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a.至少是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国际间连贯运输。 b.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C.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d.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 e.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过程中,涉及货物装卸、交接和管理等许多复杂问题,因而承办多式联运的承运人都只能在有限的几条路线上协调好多种运输方式的连贯性。我国自80年代初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已建立了数十条联运路线,但完整的管理体系和货运代理网络尚待形成。
第3种观点: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二)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三)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1、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2、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3、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四)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第1种观点: 本文介绍了租箱人与租箱公司之间的合同内容,包括交箱条款、还箱条款、损害修理责任条款和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交箱条款规定了交箱方式和交箱期限,还箱条款规定了还箱方式和还箱期限,以及还箱时箱子状况的要求。损害修理责任条款规定了租箱人在还箱时的修理责任。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则详细说明了租箱人的租金计算、支付方式和费用回收方式等。法律分析租箱人与租箱公司之间的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集装箱租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租箱人在签署合同之前一般要与租箱公司(或其代理人)商定租箱方式,数量,租金,交、还箱期,地点,租、退箱费用,损害修理责任及保险等事宜。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4个方面内容。交箱条款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是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答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其内容主要有:(1)交箱期。是指租箱公司将箱子交给租箱人的时间。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2)交箱量。为了适应市场上箱,货供求关系的变化,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的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3)交箱时箱子状况。租箱公司交给租箱人的箱子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与标准的规定,同时租和相人还箱时应保证箱子保持和接近原来的状况。为了保证这一点,双方在提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箱子所在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还箱条款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其主要内容为:(1)还箱时间。指规定的还箱日期。如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方式解决;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定有该条款时,租箱人可提前还箱;如未订立此条款,即使是提前还箱,租箱人仍需补交提前日数的追加租金。(2)还箱地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租箱公司另用书面形式确认的具体地点还箱。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3)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箱子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作为箱子全损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损害修理责任条款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一时费用。如租箱时在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Protection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DPP条款从某仲意义上讲,相当于租箱人对租箱期内集装箱的损害进行了保险(但不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但租箱人必须了解,DPP费用一般只保箱子的部分损害,不承担全损和共同海损等责任。习惯上只负责比箱子当时价值低一些的一个因定限额之内,由租箱公司承担;如超过此限额则,则超过部分仍需要租箱人承担。DPP费用一般按租箱天数收取。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这是自由使用集装箱和具有某些权利和减少责任的前提,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2)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第箱天计收。租用天数计算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的次日为止。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的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3)租金支付方式。一般租金支付方式有两种,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付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如延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4)交、还箱手续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该费用主要用来抵偿因在堆场交、还箱所产生的费用(装卸车费、单证费等),其数额或由合同规定,或按交、还箱所在堆场的费用确定。租箱合同中除上述条款外,一般还有设备标志更改条款及其他有关租箱责任,义务,保险和转租等条款。拓展延伸交箱条款与还箱条款是国际货物运输合同中常见的条款,用于规定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交付和退还方式。这些条款的内容及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交箱条款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时,买方需要将货物验收并支付运费等费用后,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此时,承运人需要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码头或仓库,并签署交箱单。交箱条款通常包括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买方需要支付的运费和费用承担、货物的验收标准等内容。还箱条款则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当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目的地后,买方需要将货物验收并支付运费等费用后,才能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此时,承运人需要将货物从指定地点退还给买方,并签署还箱单。还箱条款通常包括承运人将货物从指定地点退还给买方、买方需要支付的运费和费用承担、货物的验收标准等内容。交箱条款和还箱条款的内容及影响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如果交箱条款和还箱条款内容过于简单或模糊,可能会导致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例如买方无法按时取得货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等。因此,在制定交箱条款和还箱条款时,应该考虑到可能出现的情况,并尽可能详细、清晰地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结语租箱人与租箱公司之间的合同旨在明确双方在集装箱租赁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及费用。在签署合同之前,租箱人应与租箱公司商定租箱方式、数量、租金、交、还箱期、地点、租、退箱费用、损害修理责任及保险等事宜。租箱合同中的交箱条款规定了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符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分别是规定的交箱数量或实际交箱量。还箱条款规定了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还箱时应保证箱子外表状态良好,如有损坏则应负责修理或承担修理费用。租箱合同中还规定了还箱期满若干天后,租箱公司将作为箱子全损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法律依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01-08) 第五条 按月度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如承、托运双方当事人无需商定特约事项的,可以用月度托运计划表代替运输合同,经双方在计划表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在实际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时,托运人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经承、托运双方商定货物的集中时间、地点,由双方认真验收、交接,并经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承运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的格式,江海干线和跨省运输的由交通部统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01-08) 第四条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除短途驳运、摆渡零星货物,双方当事人可以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大宗物资运输,可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对其他按规定必须提送月度托运计划的货物,经托运人和承运人协商同意,可以按月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或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零星货物运输和计划外的整批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01-08) 第二十一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可抗力;二、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三、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自行确定的重量不正确;四、包装内在缺陷或包装完整、内容不符;五、标记错制、漏制、不清;六、有生动植物的疾病、死亡、枯萎、减重;七、非责任性海损事故的货物损失;八、免责范围内的甲板货物损失;九、其他经承运人举证或经合同管理机关或审判机关查证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3种观点: 集装箱租赁合同是规定租箱人与租箱公司双方权利、义务和费用的协议和合同文本。租箱人在签署合同之前一般要与租箱公司(或其代理人)商定租箱方式,数量,租金,交、还箱期,地点,租、退箱费用,损害修理责任及保险等事宜。租箱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有4个方面内容。交箱条款交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公司的条款,是指租箱公司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答合合同条件的集装箱交给租箱人。其内容主要有:(1)交箱期。是指租箱公司将箱子交给租箱人的时间。为了给双方都提供一些方便,交箱期通常规定一个期限,一般为7―30天。(2)交箱量。为了适应市场上箱,货供求关系的变化,合同中对交箱量有两种规定方法,一种是规定的交箱数量(或最低交箱量);另一种是实际交箱量(可高于或低于前者)。(3)交箱时箱子状况。租箱公司交给租箱人的箱子应符合有关国际公约与标准的规定,同时租和相人还箱时应保证箱子保持和接近原来的状况。为了保证这一点,双方在提箱时箱子的状况是通过双方签署的设备交接单来体现的。在具体操作中,规定租箱人雇用的司机和箱子所在堆场的箱管员,门卫可作为双方代表签署设备交接单。还箱条款租箱合同中的还箱条款主要是制约租箱人的条款,是指租箱人应在租用期满后,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将状况良好的箱子还给租箱公司。其主要内容为:(1)还箱时间。指规定的还箱日期。如超期还箱,合同一般通过对超期天数加收租金方式解决;如果可能提前还箱,则要求事先订立提前终止条款,定有该条款时,租箱人可提前还箱;如未订立此条款,即使是提前还箱,租箱人仍需补交提前日数的追加租金。(2)还箱地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或租箱公司另用书面形式确认的具体地点还箱。在订立合同时,租箱人应尽量使还箱地点与箱子最终使用地点一致或接近,这样可以减少空箱运输费用。(3)还箱时箱子状况。租箱人在还箱时应保证箱子外表状态良好,即保证箱子保持提箱时双方签订的设备交接单上说明的状况。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还箱时外表有损坏,租箱人应承担修理责任与费用。租箱合同中一般还规定还箱期满若干天(有的是30天)后,租箱人仍未还箱,租箱公司将作为箱子全损处理。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支付赔偿金,在租箱公司未收到赔偿金前,租箱人仍需按实际天数支付租金。损害修理责任条款租箱人还箱时,应按设备交接单上记载的状况还箱,如有损坏,则应负责将箱子修理好后还箱,或承担修一时费用。如租箱时在合同中订立损害修理(DamageProtectionPlan,DPP)条款并按规定付费,则租箱人对租箱期内所造成的损坏在一定程度上不负修理责任,可将未修理的箱子退还租箱公司。不论箱子在租箱期内是否损坏,DPP费用一律不予退还。DPP条款从某仲意义上讲,相当于租箱人对租箱期内集装箱的损害进行了保险(但不是向保险公司投保)。但租箱人必须了解,DPP费用一般只保箱子的部分损害,不承担全损和共同海损等责任。习惯上只负责比箱子当时价值低一些的一个因定限额之内,由租箱公司承担;如超过此限额则,则超过部分仍需要租箱人承担。DPP费用一般按租箱天数收取。租金及费用支付条款租箱人应按时支付合同中规定承担的各种费用及租金,这是自由使用集装箱和具有某些权利和减少责任的前提,不按时支付费用和租金,则构成违约,租箱公司有权采取适当的行动直至收回集装箱。租箱合同的租金与费用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租期。租期一般理解为从交箱之日起至还箱之日止的一段时间。(2)租金计算方法。租金按第箱天计收。租用天数计算一般从交箱当日起算至租箱公司接受还箱的次日为止。在超期还箱情况下,超期天数按合同规定的租金另行支付(通常比正常租金高一倍)。如合同中定有提前终止的条款,租箱人支付提前终止费用(一般相当于5-7天租金)后,租期到集装箱进入还箱堆场日终止。(3)租金支付方式。一般租金支付方式有两种,按月支付或按季支付。租箱人应在收到租金付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间内(一般为30天)支付。如延则需按合同规定的费率加付利息。(4)交、还箱手续费。租箱人应按合同规定支付交、还箱手续费。该费用主要用来抵偿因在堆场交、还箱所产生的费用(装卸车费、单证费等),其数额或由合同规定,或按交、还箱所在堆场的费用确定。租箱合同中除上述条款外,一般还有设备标志更改条款及其他有关租箱责任,义务,保险和转租等条款。
第1种观点: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 由于集装箱是一种新的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与传统的货物运输有很多不同,做法也不一样,目前国际上对集装箱运输尚没有一个行之有效并被普遍接受的统一做法。但在处理集装箱具体业务中,各国大体上做法近似,现根据当前国际上对集装箱业务的通常做法,简介如下: 1.集装箱货物装箱方式 根据集装箱货物装箱数量和方式可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 (1)整箱(FullContainerLoad,FCL)。是指货方自行将货物装满整箱以后,以箱为单位托运的集装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有足够货源装载一个或数个整箱时通常采用,除有些大的货主自己置备有集装箱外,一般都是向承运人或集装箱租赁公司租用一定的集装箱。空箱运到工厂或仓库后,在海关人员的监管下,货主把货装入箱内、加锁、铝封后交承运人并取得站场收据,最后凭收据换取提单或运单。 (2)拼箱(LessThanContainerLoad,LCL)。是指承运人(或代理人)接受货主托运的数量不足整箱的小票货运后,根据货类性质和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把去同一目的地的货,集中到一定数量拼装入箱。由于一个箱内有不同货主的货拼装在一起,所以叫拼箱。这种情况在货主托运数量不足装满整箱时采用。拼箱货的分类、整理、集中、装箱(拆箱)、交货等工作均在承运人码头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转运站进行。 2.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如上所述,集装箱货运分为整箱和拼箱两种,因此在交接方式上也有所不同,纵观当前国际上的做法,大致有以下四类: (1)整箱交,整箱接(FCL/F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收货人在目的地以同样整箱接货,换言之,承运人以整箱为单位负责交接。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货方负责。 (2)拼箱交、拆箱接(LCL/L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负责拼箱和装箱(Stuffing,Vanning)运到目的地货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Unstuffing,Devantting),拆箱后,收货人凭单接货。货物的装箱和拆箱均由承运人负责。 (3)整箱交,拆箱接(FCL/LCL) 货主在工厂或仓库把装满货后的整箱交给承运人,在目的地的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由承运人负责拆箱后,各收货人凭单接货。 (4)拼箱交,整箱接(LCL/FCL) 货主将不足整箱的小票托运货物在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转运站交给承运人。由承运人分类调整,把同一收货人的货集中拼装成整箱,运到目的地后,承运人以整箱交,收货人以整箱接。 上述各种交接方式中,以整箱交、整箱接效果最好,也最能发挥集装箱的优越性。 3.集装箱货物交接地点 集装箱货物的交接,根据贸易条件所规定的交接地点不同一般分为: (1)门到门(DoortoDoor):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2)门到场(DoortoCY):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3)门到站(DoortoCFS):从发货人工厂或仓库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4)场到门(CYto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5)场到场(CYto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6)场到站(CYto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7)站到门(CFStoDOor):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收货人工厂或仓库; (8)站到场(CFStoCY):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堆场; (9)站到站(CFStoCFS):从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至目的地或卸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 以上九种交接方式,进一步可归纳为以下四种方式: (1)门到门: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完全是集装箱运输,并无货物运输,故最适宜于整箱交,整箱接。 (2)门到场站: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由门到场站为集装箱运输,由场站到门是货物运输,故适宜于整箱交、拆箱接。 (3)场站到门: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由门至场站是货物运输,由场站至门是集装箱运输,故适宜于拼箱交、整箱接。 (4)场站到场站:这种运输方式的特征是,除中间一段为集装箱运输外、两端的内陆运输均为货物运输,故适宜于拼箱交、拆箱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作为全球海洋运输包装危险货物的指导规则,其制定原则是除非符合规则的要求,否则禁止装运危险货物。其目的是保障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防止海洋污染、使航行更安全、使海洋更清洁。法律依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1、爆炸品: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抛射危险,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具有燃烧危险和较小爆炸或较小抛射危险或同;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很不敏感物质;无整体爆炸危险的极度不敏感物质。 2、气体:易燃气体;非易燃、无毒气体;有毒气体。 3、易燃液体。 4、易燃固体;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易燃固体、自反应物质和固体退敏爆炸品;易自燃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5、氧化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氧化物质;有机过氧化物。 6、有毒和感染性物质:有毒物质;感染性物质。 7、放射性材料。 8、腐蚀性物质。 9、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
第1种观点: 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 记载商品包装情况的各种单据的总称。进出口货物数量大,花色品种繁多,不能完全详列在上,而必须以包装单据来补充。常见的包装单据有装箱单、包装清单、详细包装单、规格单、搭配单、重量单、尺码单等。包装单据的用途是:()出口商缮制商业时计量计价的基础资料。(2)进口商点数和销售货物的依据。(3)海关查验货物的凭证。(4)公证或查验货物的参考资料。包装单据无统一格式,出口商可根据商品特点自行设计。其内容大致有:()编号和制单日期(与商业相一致)。(2)有关合同和信用证号码。(3)装运标志。(4)品名和数量(不同规格的细数及总数)。(5)包装件数及件号,包装件尺码。(6)包装类别(如木箱、布包等)。(7)商品毛、净重。 装箱单[Packing List] 又称包装单。记载货物包装内容、重量、体积或件数的单据。装箱单系重要装船文件之一,由出口方缮制。其主要用途是作为海关验货、公证行核对和进口商提货检数的凭据。装箱单还可作为商业的补充文件,用以补充说明各种不同规格货物所装之箱及各箱的重量、体积、尺寸等。装箱单与商业一样,均无固定的格式和内容,只能由出口商根据出口货物的种类以及进口商的需要而仿照商业的大体格式来制作。但在一般情况下,装箱单除有合同编号、号码、装货港名称、到货港名称、装船日期及船名外,还应有以下几项内容:()商品总称。(2)唛头。(3)装箱编号。(4)包装类型。(5)货物说明。(6)数量。(7)包装数目。(8)重量。(9)尺寸大小。(0)条款等。在制作装箱单时,必须填列每包及每件货物的内容和号码,且与提单及商业相符。另外,与装箱单具有相同作用的单据有重量单或重量表,用于全批货物相同而各件重量不同的情况下。其记载的货物重量必须有毛重和净重两种,且总重量必须与提单上填写的重量相符。(见式样3 32)
第2种观点: 集装箱运输需要的单据:1、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指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运输的书面凭证。其主要内容有:托运人名称,收货人名称,货物名称,质量,尺码,件数,包装式样,标志及号码,目的港,装船期限,信用证有效期,能否分运或转运等。2、订舱单订舱单是由船公司或其承运人在接收发货人或托运人的订舱时,用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作的单证。订舱单的主要内容有:(1)货名,件数,包装式样,标志,重量,尺码;(2)目的港;(3)装运期限;(4)结汇期限;(5)能否分批运输,转船运输等。订舱单上填写的装运条件必须要与信用证条件一致。3、装货单装货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章的单证,既是货物办理托运的凭证,又是通知船上接受承运货物装船的凭证.在货物装船后,由理货人员根据理货计数单核对,然后在装货单上签注实际装船数量,装载位置,装货日期。通常,装货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留底,作为编制装货清单用.第二联是装货单本身,作为货方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申报手续的凭证,又称关单.第三联是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凭证,也是发货人换取提单的依据。4、装货清单装货清单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本航次所托运的货物,按先后到港次序把性质接近的货物加以归类后制成一张装货单的汇总清单。5、装箱单装箱单是详细记载集装箱内货物的名称,数量等内容的单据,每一个载货的集装箱都要制作这一单据,它是根据已装进集装箱内的货物制作的。6、码头收据码头收据也称为场站收据,一般都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船公司或其他运输经营人制定的规定格式填制,并跟随货物一起运至集装箱码头堆场或集装箱货运站,由接受货物的一方在收据上签字后交还给发货人,证明托运的货物已经收到。码头收据的签署不仅表明承运人已经收到货物,而且也明确表示承运人对收到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7、提单集装箱提单是由集装箱运输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或接管货物后签发给发货人或托运人的一种凭证,证明运输物品已被接收或装船,并待进行海上运输后,在指定港口把货物交给正当的提单持有人的一种有价证券,也是表示运输公司和货主间有关运输条件的运输合同,体现了所记载的货物方面的权利,通常通过背书的方式流通,是押汇票据的主要的附属单据,分为装货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在集装箱联运提单的正面有正面条款,以说明货物在使用集装箱运输时所签发的提单的性质和作用。该条款由确认条款,承诺条款,签署条款组成,主要内容有:(1)确认条款。该条款表明负责集装箱运输的人,是在集装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封志完整下接受货物的,并以同样状况交货。并说明签发给货物托运人的提单系收货待运提单。(2)承诺条款。该条款表明货物托运人同意并接受提单中的所有条件,并受其约束,当然,这并不是集装箱运输提单中特有的条款,普通海运提单也有类似规定。(3)签署条款。该条款表明由谁签发提单,以及正本提单签发的份数,普通海运提单都列有船长签署的规定,尽管实际上提单并非由船长签发,现行的集装箱联运提单一般都列入船公司的名称,而且不管由谁签发提单,都有代表承运人签字或者仅以代理人身份签字。8、设备收据设备收据,也称设备交接单,是作为集装箱,以及其他机械设备交接的证书,由借方和出借方共同签字。设备收据分进场和出场两种,交接手续均在堆场大门口办理。9、订舱清单订舱清单系指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根据众多的订舱单,并根据订舱单上所记载内容分别根据不同的货物交接地,装卸地汇制的一览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提集装箱只需要码头单证出的放行条,而放行条上边有要提的柜号(正常的放行条上要有码头,商检,海关盖章),如果是内贸柜就更简单到仓库开单就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根据提单确定的交接方式,在码头堆场、货运站或者双方商定的其他地点办理集装箱、集装箱货物交接。
第1种观点: 集装箱运输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现代化运输方式,目前已成为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重要的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等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联合起来,来完成国际间的货物运输。(一)集装箱运输的优越性1.对货主而言,它的优越性体现在大大地减少了货物的损坏、偷窃和污染的发生;节省了包装费用;由于减少了转运时间,能够更好地对货物进行控制,从而降低了转运费用,也降低了内陆运输和装卸的费用,便于实现更迅速的门到门的运输。2.对承运人来说,集装箱运输的优点在于减少了船舶在港的停泊时间,加速了船舶的周转,船舶加速的周转可以更有效地利用它的运输能力,减少对货物的索赔责任等。3.对于货运代理来说,使用集装箱进行货物运输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来发挥无船承运人的作用,提供集中运输服务,分流运输服务,拆装箱服务,门到门运输服务和提供联运服务的机会。(二)集装箱运输的缺点1.受货载的,使航线上的货物流向不平衡,往往在一些支线运输中,出现空载回航或箱量大量减少的情况,从而影响了经济效益。2.需要大量投资,产生资金困难。3.转运不协调,造成运输时间延长,增加一定的费用。4.受内陆运输条件的,无法充分发挥集装箱运输门到门的运输优势。5.各国集装箱运输方面的法律、规章、手续及单证不统一,阻碍国际多式联运的开展。(三)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1.手续简便,责任统一在国际多式联运方式下,货物运程不论多远,不论由几种运输方式共同完成货物运输,也不论货物在途中经过多少次转运,所有运输事项均由多式联运承运人负责办理。而货主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支付一次运费、办理一次保险,并取得一份联运提单。与各运输方式相关的单证和手续上的麻烦被减少到最低限度。发货人只须与多式联运经营人进行交涉。由于责任统一,一旦在运输过程中发生货物灭失或损坏时,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而每一运输区段的分承运人仅对自己运输区段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2.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时间损失,使货物运输更快捷多式联运作为一个单独的运输过程而被安排和协调运作,能减少在运转地的时间损失和货物灭失、损坏、被盗的风险。多式联运经营人通过他的通信联络和协调,在运转地各种运输方式的交接可连续进行,使货物更快速地运输,从而弥补了与市场距离远和资金积压的缺陷。3.节省了运杂费用,降低了运输成本国际多式联运由于使用了集装箱,集装箱运输的优点都体现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一次性收取全程运输费用,一次性保险费用。货物装箱后装上一程运输工具后即可用联运提单结汇,有利于加快货物资金周转,减少利息损失。同时也节省了人、财、物资源,从而降低了运输成本。这有利于减少货物的出口费用,提高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4.提高了运输组织水平,实现了门到门运输,使合理运输成为现实多式联运可以提高运输的组织水平,改善了不同运输方式间的衔接工作,实现了各种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可以把货物从发货人的工厂或仓库运到收货人的内地仓库或工厂,做到了门到门的运输,使合理运输成为现实。在当前国际贸易竞争激烈的形势下,货物运输要求速度快、损失少、费用低,而国际多式联运适应了这些要求。因此,在国际上越来越多地采用多式联运。可以说,国际多式联运是当前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方向。我国地域辽阔,更具有发展国际多式联运的潜力。可以预料,随着我国内陆运输条件的改善,我国国际多式联运必将蓬勃地发展起来。
第2种观点: 集装箱多式联运的优越性如下:1、责任统一,手续简便;2、节省费用,降低运输成本;3、减少中间环节,时间缩短,运输质量提高;4、运输组织水平提高,运输更加合理化;5、实现门对门运输;6、其他:从角度来看,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具有以下重要意义:利于加强对整个货物运输链的监督与管理;保证本国在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获得较大的运费收入比例;有助于引进新的先进运输技术;减少外汇支出;改善本国基础设施的利用状态;通过国家的宏观与指导职能保证使用对环境破坏最小的运输方式达到保护本国生态环境的目的。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零二条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第3种观点: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同时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或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提单,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的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提单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二)多式联运提单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从这个意义上说多式联运提单只有在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结合时才适用,但它也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运输(国外采用"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就可避免概念上的混淆)。多式联运提单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与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提单。如属前者,收货人一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一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提单上注明不可转让。(三)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1、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同时还应注明该提单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2、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特殊情况除外,如在对外工程承包下运出机械设备则不一定采用集装箱),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3、如不由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代理能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直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四)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和通关的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的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第1种观点: 集装箱车辆运输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不是法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一、对货运合同的相关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二十六条【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第八百二十七条【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第八百二十【运输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托运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担。第八百二十九条【托运人变更或者解除运输合同权利】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第八百三十一条【收货人检验货物】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第八百三十二条【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确定货物赔偿额】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百三十四条【相继运输】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八百三十五条【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减少违约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3种观点: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2.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减少违约金。一、不履行合同的违约金如何约定(一)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二)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减少违约金。(三)“不超过20%”,应是指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但这只能适用于定金约定,约定的定金高于主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不会支持。《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合同违约金上限的知识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并且违约金在弥补守约方损失的同时,还具有对违约方的惩罚作用。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数额的,一般是根据双方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大小来确定的。发生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增加违约金;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请求减少违约金。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
第1种观点: 一、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准则是什么1、危险品运输的基本准则包括:(1)危险品运输是特种运输的一种,是指专门组织或技术人员对非常规物品使用特殊车辆进行的运输;(2)只有经过国家相关职能部门严格审核,并且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才能有资格进行危险品运输。2、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条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第五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诚实信用。二、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求有哪些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
第2种观点: 危化品运输的安全规定如下:1、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化品的不同性质穿着与其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轻拿轻放,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坏包装容器;【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一、危险品运输车辆所需证件(1)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证(须加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2)车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行驶证;(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槽罐质量检测合格证;(4)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运输剧毒化学品);(5)按要求悬挂交通部门核发的危运标志灯、牌。二、危险品运输的从业人员所需证件(1)驾驶员: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2)押运员: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危险货物操作证(押运员证)。3.危险品运输车辆要求(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震动等引起事故。如必须采用时,应落实可靠的防护措施。(2)运输车辆的拦板应坚实、稳固、可靠,确保在转弯时不会使物品滑动或跌落。危险化学品的装载高度不得超过车辆拦板高度。车厢底板应平整、密实、无缝隙,不致造成液化危险化学品渗漏接触传动轴摩擦起火。(3)运输车辆在盛夏装运危险化学品时,应有遮阳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或限定夜间运输。运送遇湿易燃物品应备有油布等防雨设施。(4)运输车辆应根据所装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防护急救用品,以供急用。通常可在驾驶室内或近旁悬挂1211、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这些灭火器材和防护急救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变形或重量减轻、筒身摇动有声响等,应立即维修或更换,以确保其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专用车辆及设备的要求: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法律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第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2.专用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4.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5.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6.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8.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