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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运输合同范本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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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法律依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铁路局),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通过国家铁路运输货物前,铁路局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铁路局在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集装箱箱主应保证集装箱质量符合国家或铁道行业标准,由具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认可、制造、维修,并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确保集装箱的质量满足铁路运输安全要求。特种货物箱、专用箱和非标通用箱应经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相关试验和认证,由托运人向发站提交有关技术文件和上路运输申请;铁路局(公司)对运输安全性等进行审查后,提出意见报铁道部公布上路运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第三条 铁路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铁路工作,对国家铁路实行高度集中、统一指挥的运输管理,对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帮助。国家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法律依据:《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及所属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统称铁路局),是铁路货物装载加固和货车满载工作的基本依据。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和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企业通过国家铁路运输货物前,铁路局在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铁路局在与托运人、收货人签订有关协议时应遵守本规则。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种观点: 一、运输合同都包括什么1.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2.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3.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4.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5.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6.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7.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8.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9.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二、运输合同主体的复杂性1.所谓运输合同的主体就是运输合同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运输合同的主体与一般合同主体不同,具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这是由运输合同的特点所决定的。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承运人、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2.承运人是指提供运输服务的当事人。凡是取得运输服务资格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运输生产活动。承运人可以是法人、其他组织、运输专业户,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3.旅客是指乘坐交通工具旅行的自然人。旅客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未成年人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也可以作为运输合同的主体,但必须与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一起旅行,或者按照规定委托承运人照顾。4.托运人是指提供行李、包裹和货物运输的人。行李运输的托运人就是旅客,包裹运输的托运人可以是旅客,也可以是其他货主。托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的保管人。运输合同的订立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提出,经过承运人确认后成立的。因此,托运人作为合同的主体具有积极主动的地位。5.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领取货物的人,收货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有时就是收货人,但是在多数情况下,另有收货人。收货人作为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也是运输合同的利害关系人。承运人在目的地点有通知收货人并向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收货人有权请求提取货物,同时也负有及时提货的义务。三、运输索赔的范围从理论上讲,除了不可抗力、货物内存缺陷及托运人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外,承运人因自身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均应向货主负赔偿责任。但因运输惯例、相关的国际公约、海商法均规定了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免责事项,因此,进口商向承运人索赔的范围大大受限。通常情况下,只有下列原因导致的货物灭失或损坏,进口商才能向承运人提出索赔要求:1.货物装卸时发生的损失。如野蛮装卸致使货物跌落或相撞的损失。2.积载不当而致损。如轻重货物不合理堆积、货物串味等致使货物损失等。3.短装短卸损失。因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装卸货物短少、数量不足等损失。4.照料不当而致损。如在运输途中,没有及时、适当通风;调节货舱温度导致货物腐烂、受冻等损失。5.货物水渍损失。除共同海损外,货物遭受海水浸泡而失去使用价值等。6.不合理绕航或变更航程导致的损失。如触礁、沉没、互撞等致使货物损失等。7.不按规定将货物装于甲板而致损。如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甲板上,而使货物致损等。8.其他不能免责的过失导致货物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2种观点: 【物流合同书】物流合同:海运集装箱运输合同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 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代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因罢工、停工、工潮、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因任何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其他不可抗力等. □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2、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3、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4、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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