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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犯罪分子执行期间需遵守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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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遵守法律、行规并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自由权利,需报告活动情况,遵守会客规定,离开居住地需获批准。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剥夺政治权利也可适用于轻罪参加者。

法律分析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规,服从监督。这就要求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要自觉地遵守、法律和行规;执行机关对其应当实行监督,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必须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在被管制期间,未经机关批准,不得行使上述权利。这样有利于加强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防止他们以行使自由权利为借口,继续危害社会。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被管制的犯罪分子失控。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这样规定有利于防止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受外界的不良影响、干扰,以致再犯罪。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哪些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两种人:1.危害的犯罪分子,即实施了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等危害犯罪的人。其犯罪性质决定了对他们除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外,不论判处何种刑罚,都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类型,包括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但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犯罪并不局限于所列这几种犯罪,只要是危害严重的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犯罪,都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适用于虽然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罪行比较轻,在一定聚众性的犯罪中属于一般参加者,刑法规定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如,有的人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的犯罪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其罪行危害不大的;又如,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已构成犯罪,但属于积极参加者而且罪行较轻等等。

结语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必须遵守法律、行规并服从监督。未经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自由的权利。须按规定报告活动情况,并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需获得批准。剥夺政治权利适用于危害和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于罪行较轻的一般参加者,也可适用剥夺政治权利。以上规定有助于加强对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与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三节 监外执行 第二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机关和原判人民,并抄送人民。

人民认为对罪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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